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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释义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提出招聘申请;(二)制定招聘简章及招聘工作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及资格审查;(五)考试;(六)体检;(七)考核;(八)公示;(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机关,并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编制招聘岗位需求计划、制定招聘简章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在市编办下达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市人事局下发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所缺岗位需求,提出公开招聘的计划和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岗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编制结构及所需专业、拟招聘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申请后,招聘单位制定招聘简章,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招聘简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编制结构及人数;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时间及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须交验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岗位需求计划须在市编办下达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内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2月份申报,下半年7月份申报。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每年组织二至四次。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具体工作,按程序由各区(市、县)组织实施。

第四章 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定批准实施的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有关公告内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除外)和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拟招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招考、简化考试程序或不实行公开招考。

(一)涉密岗位;

(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因工作需要,本系统内部顺向、平向流动的人员;

(五)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涉外人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不拘一格、千方百计加以引进)。

第十四条 报名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 拟招聘职位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方能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应调整招聘计划。调整后仍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公共基础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工作技能等。

(一)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和面试。

(二)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基础科目考试、专业测试和面试。

(三)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科目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命题、制卷、阅卷;专业(技能)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面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按招考计划不低于1:3的比例,根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九条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根据职业岗位要求,采取各占一定比例的计算方法计算考试总成绩。具体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位需要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参加体检的人员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行业的特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回避等。

体检、考核出现不合格情况是否递补,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七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完毕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招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被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并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聘计划、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成绩、体检和聘用结果应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调离招考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及停考等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聘用、工资等手续,并责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事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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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