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区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是一项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城市形象的一张名片,它不仅彰显城市品味、弘扬城市文化、关系城市对外开放水平,而且影响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本市城市化的快速建设和都市经济的繁荣,由于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经营者或市民法制观念淡薄,延伸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倒废弃物、乱贴广告、损坏绿化地花草及树木等现象普遍,严重有损市容市貌,阻碍人行道畅通,给城市形象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极不相称。如何在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的环境下强化市容市貌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 为加强市容市貌的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市容市貌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对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措施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并将其具体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市容市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5.《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6.《贵阳市绿化条例》。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本市市容市貌管理,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了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市政府将制定《规定》列入了2010年的立法计划。为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市政府法制局2009年7月参照《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提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思路,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有关工作的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批转市城管局要求于2009年底前拟出初稿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城管局在总结本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做法,结合实际,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市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于2010年2月送市政府法制局,该局收到该送审稿后,及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针对本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的现状,为有效遏制违法违章行为,形成合力共同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秩序,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市实际,《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关于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措施。 由于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损坏绿化等行为严重损坏市容市貌,通过本市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势态仍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严格城市管理,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秩序,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二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规范管理的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三是对管理主体落实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四是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五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结合本市实际,《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和《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的规定,确保处罚幅度的公平、公正,《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定》第十三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故《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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