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ib业务 |
释义 | ib业务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成功。 定义 介绍经纪商(IB) 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期货佣金商,类似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 券商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IB业务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统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两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格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业务简介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成功。 目前我国采用券商IB制度。券商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等。 业务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组织架构方面: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需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与业务对接。人员配备方面: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专职人员与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基础设施方面:证券公司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专区,与证券业务隔离,并且要有开展IB业务的显著标识,要将介绍业务范围、专职人员的名单照片、出入金流程、客户投诉电话及处理流程等内容现场公示。 业务的风险管理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市场客户成为潜在的股指期货参与者,市场容量的扩大势必导致风险规模的扩大,加上国内投资者习惯证券现货交易,缺乏期货交易常识和经验,风险管理工作对IB业务来说尤为重要。 IB业务的风险管理贯穿各个业务环节。在开户环节,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需向客户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进行实名制审核。对于投资者而言,必须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一般为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证券公司开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在交易环节,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作获利保证,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保证金,严格遵守IB业务监管法规,并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可靠的行情、交易服务。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交易账号等信息,不得委托证券公司人员代为操作,确须设置代理人的,须根据规定到证券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在风控环节,证券公司将根据与期货公司联合制定的IB业务实施办法的约定,承担协助风险控制的职责,对投资者开展督促、解释和风险提示等工作。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满仓操作,及时追加保证金,尽量减少因被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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