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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诡寄经营
释义

诡寄经营是特定时代的特殊产物,清末民初的中国航商,采取境外注册船籍、直接在境内购买外国航行证及旗帜、将轮船委托给洋行经营、以外商名义报关纳税及附股外轮公司等方式托庇洋行诡寄经营,利用外商特权逃避政府管制和繁重赋税,躲避战乱和匪患,并从航运经营中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

基本概念

诡寄经营是指为了逃避繁重的封建税课与勒索,利用各种形式寻求外商和持权庇护,或是利用外商特权从事各种经营以获得与外商相同的暴利。无疑这是由外商特权泛滥引发出来的现象。凡外商特权所及之处,大抵就有华商“诡寄经营”活动。也有的华商以高价购买外国旗号、假借外商名义进行活动。这种活动最早见诸于“划艇贸易与贩运猪仔中心”的澳门。在这里,实际上为华商所有的划艇不仅悬挂洋旗,而且在澳门注册。往后这种划艇在整个华南沿海“恃洋旗为护符,从事于不法贸易”。在长江航线上悬挂洋旗的现象或许是“和轮船航行的改善相偕以俱来”,以致每面洋旗售价高达50-200两。

除购挂洋旗外,还有的是以外商名义代华商报关纳税的。“华商避捐,因托洋行;洋行图利,愿以代报”。其中又有中外合伙贸易的船,“凡报关完税等事,固由洋行出面,即自行贸易之船,亦多托洋行代报”。还有的外船承运的华商货物“往往洋商认为己货,包揽代报完税”以避重就轻。至于子口半税单照特权的滥用,影响尤其深远。

不能不提的是在外轮势力扩张过程中有华商大量附股外轮船商公司的事实。旗昌、公正、省港澳、华海、北清、怡和等外轮公司都曾诱招巨额华商资本。不仅轮运企业,与之相关的仓栈、码头、保险几乎没有例外,甚至很多兼营轮运的洋行经营的轮船也都是如此。即使华商购置的轮船也往往委托外商以外商的名义代理经营。

社会背景

轮船作为先进的水上运输工具,同时又成为了有效的侵略手段。它之所以在中国获得迅速的发展,没有特权是很难想象的。如果说外商之把先进的运输工具引进中国,从而促进中国轮运的发展是不自觉的活动,那么外商扩大在华轮运势力、排挤华商船运、控制华商货运显然是自觉的行径。

先进的以机器为动力的轮船被引进中国及其在中国江海航线运输中的迅速普及、发展,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等各个领域势必带来程度不同的冲击与影响。面对以特权为基础而扩张起来的外国在华轮运势力,日益普遍的华商“诡寄经营”活动及中国木船业遭受的摧残几乎是同时发生,也足以引起封建统治当局重视的社会不安定现象。

社会影响

各种“诡寄经营”活动,对于长期凝固的封建社会秩序来说乃是前所未有的变异现象。在封建统治者眼中,如果任其泛滥,有可能冲破封建经济结构、动摇封建社会的根本。华洋混杂不分,固然为封建社会教化、伦理观念所不容。假藉特权,“抗不交税纳厘”、“任意偷漏税饷”,更是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严酷现实。因而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诡寄经营”活动一直被封建政权列为取缔与打击的现象。然而又碍于外商特权,顾虑此等事易酝酿成中外交涉事端,以致各级清政府对“诡寄经营”者“欲加之罪,踌躇不决”。有些地方当局曾经一度采取过“不动声色,一经拿获,重则立毙仗下,轻则痛打重枷,不用公牍,不用审供,不提及洋人一字,专用蛮干”的严厉打击手段。尽管如此,仍然难以根除。正如郭嵩焘所说:“防范”愈严,比附于洋商者也就愈深,“利之所趋,虚文有所不能制也”。

发展

清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也只好放宽限制华商置办轮船的政策。起初,由于“中外商民,聚集已久,交际颇深”,针对轮船“自相授受,不肯经官”、“骗捐取利”的现象,单单依靠管束与限制,显然是不可能的。华商大量附股外轮公司等诡寄行径又是无法阻遏,且日益普遍地利用轮船的“潮流”又是“势难禁阻”的。因此。1864年起清总署便行文各地督抚臣等要求查明华商雇买洋船是否报关立案等情,开始酝酿制订《华商置买洋式船只章程》。虽然有封建社会上上下下的各种阻力,但这项章程终于1867年公布了。这表明清政府的轮船政策已发生了松动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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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