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 |
释义 | 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以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和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各科技园区为主要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的工作指导,是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本着“团结全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宗旨,努力办成一个能为民营科技企业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行业协会,成为民营科技企业之家。 主要服务内容1. 提供科技政策法规和科技信息咨询;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营科技企业的要求; 3. 协助申报科技项目立项、成果鉴定和奖励; 4. 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5. 协助办理临时因公出国(境)政审; 6. 协助申报技术职称和提供人事管理服务等; 7. 开展科技信息交流与研讨、组织培训学习和相关论坛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它科技类社会团体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员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民营科技型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下塘西路37号七楼(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经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职业修养和现代文明新风; (二) 协助政府做好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指导工作,使本会成为民营科技型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之间的联系; (四) 组织会员进行经验交流、学术讨论、信息通报、法律咨询、项目招标等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核准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它科技类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已被认定为省、市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未获得上述认定,但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30%以上,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四)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具备第(一)、(二)、(四)款条件的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它科技类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先由本会办事机构受理和初审,然后逐级呈送本会秘书长、会长审批; (2)本会新发展的会员须在每次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通报并确认。 (三) 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为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后,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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