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劳务派遣 |
释义 | 劳务派遣也称”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也将是今后的主打方式,人才租赁公司为租赁人才提供代发薪酬,代买社保,代签劳动合同等服务,用人单位只管用人不需管人,为公司节省成本,是其最显着的特点。 一、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涵义劳务派遣也称“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人才租赁公司为租赁人才提供代发薪酬、代买社保、代签劳动合同等服务,即采用人才租赁方式用人的公司只需要请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却不需要管理这些人员的劳动人事问题,用人但不需管人,是其最显著的特点,用人单位与被租赁人员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优势1、对社会而言:倡导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缓解目前中国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供求矛盾,可以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我国通过加大社会劳动保障的力度,在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更加适应"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同时,双向选择,更加灵活,对人才本身不局限在一个地方发挥自己的能力,人才成长更快,更能体现自身价值,薪金回报更高更有保证。人才租赁可以充分实现企业、人才、人才租赁公司等三方共赢。 2、对用人单位:人才租赁对用人单位来说,可增强企业竞争力。人才租赁的用人形式是适应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而诞生的,它解决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对各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束缚,寻求人力资本最大化。 3、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企业在核算租赁人才的总支出时,主要考虑职位效益、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等,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4、人事管理便捷:企业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人事工作由我公司负责完成。企业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与我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合同,主要在企业。企业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是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5、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我公司调集管理,在合同期内,我公司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这样完全可以保证被聘用人员尽心尽力做好工作,企业不会担心人才流失和"跳槽"。 6、可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企业和我公司签订用人协议,我公司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企业就可避免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二、劳务派遣的方式1、完全租赁由人才租赁公司承担一系列员工租赁服务,包括人才招聘、选拔。 2、转移租赁由企业自行招聘人员再由租赁公司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执行租赁合约。 3、减 员租赁企业对已经聘用的员工将其雇用关系转移到租赁公司。 4、短期租赁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 5、试用租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对新员工转至租赁公司,然后以租赁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早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事成本。 三、劳务派遣的服务内容1、 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2、 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包括办理大学毕业生的接收事宜(含户口调入广州);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 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5、 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6、 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 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8、 按有关规定办理派出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 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10、 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四、劳务派遣的运用1、工作量骤增时:一年当中某一时段,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高于平常,例如会计部门年终结算、客服部门需扩充业务增加人手、业务部门需扩大宣传推销产品等,适时补充需要的人力,而由于是短期租赁将可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省下许多成本。 2、人力补充:员工因个人因素请假(年假、产假等)或突然离职,往往会造成同事间的工作负担,为避免因人力资源突然短缺影响整体工作,人才租赁可提供临时性的人力补充、充分满足企业需要; 3、受编制、计划等政策限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用人、突击性工作用人、阶段性用人;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有较大流动性岗位和需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管理的岗位;为引进在职人员、具有专业技能人才、毕业生等从事专兼职提供人才租赁服务。 人事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薪资调查、人事劳资咨询以及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以下称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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