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教育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指导。 (三)加强教育宏观指导和规划,以建设区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为定位,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增强教育核心竞争力,构建体现教育公平、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格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统筹和指导,加强教师教育工作,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保障、激励和监督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指导市属高校的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参与拟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负责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三)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档案、保密工作;承担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撰写教育志书、年鉴、大事记等史料性材料;统筹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教育扶贫与对口支援以及“双拥”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市属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及市属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负责市属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的核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办学与华文教育工作。 (三)财务基建处。 承担市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教育收费工作;制定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教学设备配备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属高校和局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挂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各学段招生(考试)工作;承担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和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农村成人教育。 (六)高等教育处。 承担市属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参与规划并推进高等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参与拟订市属高校招生计划;指导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学习、教学方法等教学基本建设;指导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七)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市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开展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审批的受理工作;负责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及变更审批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协助处理有关民办学校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民办教育的违法办学行为;指导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 (八)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负责市教育系统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局系统党员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市教育系统的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普法工作;承担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兵役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出入境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科研处。 规划、指导市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规划、指导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及科技产业工作;统筹指导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市教育系统青少年科技教育、环境教育、知识产权教育等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市性的学生体育、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体育、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以及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 (十二)师资工作处。 统筹、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师资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核准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技术(含政工系列)资格评审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市教育系统的工会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妇女和知识分子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党建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十四)综合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事务、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公费医疗、小汽车定编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教育督导室(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本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对社会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90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主任督学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督学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现任领导屈哨兵 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局行政工作。 华同旭 党委书记,主持局党委工作。 潘煦杭 党委副书记,分管党建、组织、统战、干部人才、人事、计生、就业、妇女、工会、公车管理、机关作风建设、基层评议机关等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综合处、机关党委、教育工会;联系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关工委。 孟源北 副局长、局党委委员,分管发展规划、基建工作、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团委、农村(中心镇)等工作;分管发展规划处、财务基建处(基建、装备后勤方面)、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团委);联系市教育装备中心、教育工业公司、教学仪器厂。 江东 副局长,分管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招生考试、教学研究、农民工子女教育等工作;分管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处;联系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局教学研究室。 谢鸣 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组长、局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分管局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联系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雷忠良 副局长、局党委委员,分管高等教育、科研、信息化建设、财务、教育国际交流等工作;分管高等教育处、科研处、财务基建处(财务方面);联系市教育信息中心(市电化教育馆),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吴强 副局长、局党委委员,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政务公开、双拥、教材教辅管理、新闻信息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师资工作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市教育局编志办(挂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联系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教师方面工作)。 王小强 巡视员、局党委委员,分管对口支援工作(含新疆疏附、广西百色及支教工作)、协助专项工作。 沈子鸣 局主任督学、局党委委员,分管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安全保卫、征兵、救灾、维稳信访、教育保险业综合改革等工作;分管教育督导室(语委办)、政策法规处、财务基建处(安全生产);联系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评估方面工作)。 黄树生 副巡视员,协助做好政策法规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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