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释义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部门领导杨杰峰 党委书记 全面负责党委工作。 陈斯达 局长、党委副书记 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区锦威 党委副书记 分管党委办、宣教、离退休干部、侨务、统战、工青妇、计划生育、维稳综治等工作。 刘勇 副局长 分管市场、屠管、合同管理等工作。 陈骥 副局长 分管企业管理、广告、信息、档案等工作。 庄振东 副局长 分管法规、经检、商标、消保维权等工作。 朱晓明 纪委书记 分管纪检、审计、督察等工作。 杨大海 巡视员 协助分管屠宰管理、市场管理和花市等工作。 黄树荣 助理巡视员 协助分管企业注册登记、个体私营经济等工作。 李家灿 助理巡视员 协助分管企业管理工作。 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核准市场主体资格,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核准、颁发各类经济组织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中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利用合同欺诈及其它违法活动的案件;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六)管理商标注册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广告。 (八)组织管理全系统的党建、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九)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市工商局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访、统计、行政管理、安全保卫、接待、财产等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报道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装备器材配备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计划;负责组织制订或参与制订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调研工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普法教育。 (三)财务审计处 制订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措施;负责全系统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汇总、编报全系统财务收支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四)企业注册处 负责组织或参与制订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局受理的内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工作;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核发营业执照;指导、监督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五)外资企业管理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六)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或参与制订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管理市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并负责其年检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反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指导全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组织或参与制订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展销会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发经纪人资格证;参与监督管理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组织、直辖市重要商品和特殊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负责市场的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负责对市场监管理的调研工作;指导协调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 (八)合同管理处(挂广州市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合同法》,组织或参与制订合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合同的订立并监督其履行;办理合同鉴证,查处利用合同欺诈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负责企业动抵押物登记管理;调解合同纠纷;对拍卖企业实施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以“重合同、守信用”为主要内容的建立企业信用活动;指导合同管理协会工作。 (九)商标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商标法》,组织制订或参与制订商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企业,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参与制订全市商标发展战略;组织评选本市著名商标、指导企业创驰名商标;指导商标事务所及商标协会工作。 (十)广告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广告法》,组织或参与制订广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制订全市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审批广告经营单位,组织对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的初审上报;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各类广告登记证,并进行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负责核准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广告发布及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广告案件;指导广告管理所和广告协会工作。 (十一)经济检查处(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举报中心牌子) 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组织或参与制订经济检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监督、指导、协调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工作;指导反假维权联合会的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组织或参与制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指导“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指导全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十三)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协调党委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党委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党委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党务信息;负责基层评议机关工作;组织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工商所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负责制订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出国(境)业务培训;负责全系统创造评优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务工作和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参与对本机关干部的考核与民主评议;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的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 (十四)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组织建设;负责全系统的人事、领导班子、机制编制、职改、工资、劳保、福利等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外事、统战、侨务工作。 (十五)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实施党风党纪、职业道德、廉政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全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组织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有关事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事宜。 三、其他事项(一)广州市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该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消防安全、绿化、医疗保健、卫生、房屋维修、车辆管理、通信、文印、饮食等后勤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1.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应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注销登记,然后到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准登记。 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章对无牌摊贩进行处理。 5.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三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职责和程序,实施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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