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3月,是由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科研、教育、设计及贸易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该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20家。会员单位中既包括生产销售“三雕一彩一绣”(牙雕、玉雕、木雕、广彩、广绣)等极具广州艺术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的企业(个人工作室),也包括以金银首饰、旅游纪念品、商务礼品、家居饰品等现代工艺美术为主要业务的生产和贸易公司。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工艺美术传统,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的方向,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经济发展,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自建立以来,积极充当企业与政府的中介者、行业会员的服务者、 维权护利的组织者和对外交流的联络者的角色。为会员发挥供需桥梁服务作用,为企业发展争取合法权益,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决策依据,取得显著成效,赢得了会员单位的信赖、关爱和支持。 本协会欢迎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成为我会会员单位,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同心协力,共同促进广州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 主要服务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给会员提供的主要服务: 1、传达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工作的政策、法规,为政府指导、扶持企业发展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调研、统计、质检、职称评审等工作; 2、制定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行规行约; 3、承担本行业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申报、推荐、作品征集等工作任务; 4、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展览和考察交流活动; 5、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职称评定; 6、主办行业内部宣传刊物; 7、发展会员并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 8、牵头行业企业间合作,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9、主持行业会员相关会议、研究、交流行业、企业发展规划等 。 相关展会在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与广州工业名优产品展销中心于2005年一起主办了以展示和推广以“玉雕、牙(骨)雕、木雕、广彩、广绣”为代表的广州传统工艺品和商务礼品的首届广州工艺美术礼品收藏品推介会。该推介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5届,是广州工艺界,收藏界,美术界每年的一大盛会。 2011年广州工艺美术礼品收藏品推介会定于2011年11月24日在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广州工业名优产品展销中心2,3楼开幕,展出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ARTS & CRAFTIS ASSOCIATION (缩写为:GA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广州地区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48号四楼2437房。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广州地区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提出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行业保护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对行业的企业给予业务指导; (二)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大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发挥名人、名家效应,推动名人、名家艺术作坊模式的经营发展。 (三)组织企业通过生产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的充分运用,将广州地区工艺美术产品生产技艺与应用高科技、新材料结合起来,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开发更多的创新产品; (四)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以维护行业内平等竞争,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五)组织或协助举办各种博览会、展销会、订货会和各类研讨会、交流会等,组织新产品开发和鉴定,协同有关部门征集、收藏工艺美术珍品; (六)建立工艺美术信息网络,搜集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工艺美术行业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为会员的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协助会员拓展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和旅游工艺品出口业务,加强与各个外贸机构和旅游景点的联系和沟通,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和旅游工艺品的流通,促进广州旅游工艺品市场的发展; (八)协助有关部门推进会员单位的员工教育,人才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发掘和推荐优秀的工艺美术人员参加各级的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活动,以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和各种荣誉称号,稳定和发展工艺美术优秀人才队伍;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国际技术交流活动,包括出国学习、考察、经贸洽谈、展览等;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经知会后仍未改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人士出任协会的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达到100个以上时,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一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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