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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西全区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xi Appraisal Society ,缩写为GXAS。本会会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82号,邮政编码530021。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提高会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在政府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评估工作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一)参与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三)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四)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业务培训,负责会员后续教育培训,协助自治区人事厅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专业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

(六)反映会员需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成技术援助小组,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九)领导本会专业分会,管理本会派出机构;

(十)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设有综合信息部、会员注册管理部、考试培训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信息部

主要职责:负责协会日常重要报告、文件的综合、起草和印发,行业信息的沟通及宣传。管理网站及行业信息化的建设,处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

二、会员注册监管部

依法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有关事项,对他们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按照授权办理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对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贯彻国家颁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我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各项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执行情况;

三、考试培训部

主要职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广西考区的考试工作;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培训管理体系工作。

协会章程

( 1998年10月20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7月16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西全区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xi Appraisal Society ,缩写为GXAS。本会会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82号,邮政编码530021。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以及资产评估方面的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等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团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提高会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本会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分会和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专业分会、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领导。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在政府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评估工作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一)参与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三)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四)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业务培训,负责会员后续教育培训,协助自治区人事厅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专业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

(六)反映会员需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成技术援助小组,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九)领导本会专业分会,管理本会派出机构;

(十)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组织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包括注册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和其他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注册团体会员:依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⒈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⒉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并在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未注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自取得资格之日起,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但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资产评估管理或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审批;

(三)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的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和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9.按规定退会的权利。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的各项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除第2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和见习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资产评估协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参加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应履行本条第(一)款除第2、7项以外的义务。

第十三条 注册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除第1、4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并承担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除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5、7、8、9项权利,并承担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1、3、4、5、8、9项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和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建议增补、罢免理事;

(三)提议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审议常设办事机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批准本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资产评估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自治区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拟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的规章;

(八)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给予行业内部通报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制培训、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等惩戒;注册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警告、限期整改、暂停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对注册团体会员的限期整改,可以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强制培训。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于会员的违纪行为,本会可以建议有权处罚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执业会员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同时建议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吊销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

注册团体会员依法被暂停资产评估资格的,其注册团体会员资格自然暂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第三十八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实施。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及利息;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收缴及标准在会费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四十三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开支;

(二)本会内设机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开支;

(三)自律监管、检查及奖励、惩戒的支出;

(四)考试和注册管理的各项支出;

(五)行业宣传的支出;

(六)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九)有关制度的拟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活动费用支出;

(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四条 会费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订,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会议,并且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文件,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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