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由全区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联合全区土地估价人员和土地估价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地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土地估价业务水平,推动专业交流,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开展的业务范围:(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三)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对违规执业者的处理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五)加强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六)受托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业务培训;(七)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交流;(八)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各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联系和合作,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九)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流和合作;(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专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执业纪律、继续教育等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目前,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共有会员单位85家,执业土地估价师487人。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地址: 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35号广西土地整理中心701室 机构设置根据《广西土地估价师章程》规定,协会设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机构,为充分发挥各机构的作用,更好为会员服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职责 (一)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设置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会员组织委员会和估价技术研究与评定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1、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 主 任:武绍会 副主任:石洪 委 员:李晓峰、郁成业、胡明亮 2、会员组织委员会: 主 任:茹晓灵 副主任:朱明杰 委 员:黎丽琼、刘柏森、王志强 3、估价技术研究与评定委员会: 主 任:石宝江 副主任:韦丽春 委 员:杨小雄、钟世民、蓝兴洲 (二)职责 1、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 (1)负责制定完善行业自律守则等纪律制度; (2)对会员的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的性质及处理提出意见及建议; (3)对受到处分的会员的申诉进行复议,并提出复议意见。 2、会员组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订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相关规定; (2)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及土地估价师注册执业前的培训; (3)负责协会财务资产管理监督; (4)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3、估价技术研究与评定委员会 (1)负责制定广西土地估价行业技术标准; (2)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解决和答复; (3)对估价机构的重大评估项目进行专业援助及指导; (4)审核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5)与境内外同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业学术讲座; (6)对司法、纪检、监察及政府有关部门批转我会处理的估价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提出专业意见; (7)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科研选题及重大课题的研究、课题委托验收、学术成果评奖等工作。 二、秘书处的设置及职责 (一)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负责落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人员暂定4人,即秘书长1人,副秘长1人,工作人员2人。 (二)秘书处职责 1、办公室工作 (1)负责协会资产管理及日常行政、后勤、接待和会务组织; (2)根据协会的任务要求,制定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 (3)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人事、财务管理,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及联络工作。 2、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等有关考试工作的决定; (2)落实组织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解答有关咨询; (3)落实组织土地估价师进行执业前的培训。 3、会员组织工作 (1)组织土地估价师及估价机构的注册、年检工作,根据会员组织委员会的审核结果提出注册、年检意见报会长审批; (2)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相关行业的培训班; (3)组织同业互查,实施检查计划,总结报告检查工作;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检查、督促会员遵守土地估价的各种规范、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 (5)做好发展会员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履行义务,制定会员管理办法,提高执业会员的社会地位。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 缩 写: GRE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区土地估价人员和土地估价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地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土地估价业务水平,推动专业交流,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 (三)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对违规执业者的处理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五)加强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加强会员间的联系; (六)受托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业务培训; (七)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交流; (八)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各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联系和合作,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 (九)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已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经申请批准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经申请批准,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非注册土地估价师经本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四)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本会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批准;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单位会员推举的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使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公开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七)参加本协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本机构土地估价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组织本机构土地估价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 (八)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使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公开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 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 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估价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土地估价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退会申请,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有权保留追缴所欠本协会会费的权利。 团体会员被取消机构的执业资格的,协会将同时停止其会籍,免去其有关人员担任的协会一切职务。 个人会员被取消执业资格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协会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解聘;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落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秘书长、副秘书长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执业纪律、继续教育等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请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08年3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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