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上市公司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西上市公司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由广西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自愿组成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广西上市公司协会正式成立于 2004年7月22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设有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推动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和规范运作,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磋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协会的业务范围:1、协助证券监管部门组织会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等自律性管理制度,进行自律性管理;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广西证监局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3、组织会员单位的董事、监事、董秘及高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定;4、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5、收集、整理上市公司信息,为会员提供上市咨询服务;6、开展上市公司业务的国际、国内考察和交流;7、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8、根据广西证监局的要求和委托,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会员管理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广西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皆为单位会员,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境内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 公司。 第三章 会 籍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公司,应到协会秘书处按《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入会。 第七条 公司申请入会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申请入会的公司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秘书处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二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由会员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秘书担任 …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交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理事会确认。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会员在协会的职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一条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由会员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协会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会费应在每年的 6月30日前交纳。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组织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GUANGXI,缩写LCAGX。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广西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推动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和规范运作,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蹉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7号石油大厦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证券监管部门组织会员执行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等自律性管理制度,进行自律性管理;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广西证监局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会员单位的董事、监事、董秘及高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定;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收集、整理上市公司信息,为会员提供上市咨询服务; (六)开展上市公司业务的国际、国内考察和交流; (七)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根据广西证监局的要求或委托,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境内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可申请成为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二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由会员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秘书担任。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五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重大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广西证监局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召集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上市公司中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可代行部分会长职责(如签发文件); (六)根据会员较集中反映的专题以及广西证监局的要求,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协调会、座谈会; (七)组织完成广西证监局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审议协会财务预算,审查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6 月 1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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