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隆安县雁江渔民组 |
释义 | 广西省隆安县雁江渔民组隆安县雁江渔民组成立于一九六八年七月十日(真实日期待查),当时是根据雁江公社要求成立的,一共有八户,选出了渔民组的组长何志原,会计黄新益,出纳黄子全,其余的六户黄春民、黄金全、吴四、黄新美、黄新权、林耀明为组员。渔民组开始是在右江以单户进行捕鱼作业,偶有联合几户合作捕鱼,捕获收入要登记在各户的登记本上,然后依据进行纳税,再按各自登记的收入按比例进行提取渔民组的公积金。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到一九八零年时,公积金已经积蓄有4000多元,作为渔民组的公共事业费。 渔民组成立后,先后有三户调离雁江,去平果县的有两户,去南宁市的有一户,到一九八零年时只剩余六户。 一九八零年三月十五日由隆安县水产局出资三千四佰元,购买雁江运输社职工曾志英及其四姐曾华英在塘埔屯自有的一幢三间房和二间厨房,由雁江渔民组利用公积金改建为六间房,每户分配得一间,每间约有20平方米二层的砖墙木楼板青瓦房,作为雁江渔民组岸上居住点,从此结束了渔民组的渔民岸上没有住所的历史。 到一九八三年后,渔民组组员以收入多少各户自行到税务部门交税,没有再给渔民组交纳公积金,从而基本结束了雁江渔民组组成的历史。 现在原有的老一辈渔民已有部分离世,在住的人都是他们的后代,一部份后代从事了其他职业,另一部份后代继续从事渔业工作,以维持生计。 由于原有住房建于解放初期,已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为保证在住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住住户于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提出拆除旧房在原有的基础上,由各住户自筹资金重新改建住房,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动工兴建新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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