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88年8月18日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指导。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省协会有团体会员十九个(市协会), 拥有企业会员一万余家,全省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会网络,进一步密切了协会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协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日益加强。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会员部、企业服务部、办公室,在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有常设服务窗口。 协会由广东省境内经依法批准并在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胞和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国企业在粤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其宗旨是:遵守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各项配套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企业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政府机构的“桥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的直接对话,真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协会又是外商投资企业互相联系的“纽带”,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聚会联谊、交流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投资服务及政策法律咨询等多方面服务。协会也是传递信息的“窗口”,及时向会员和境外投资者介绍广东投资环境,各项政策、经济建设成就,投资鼓励产业,组织境外投资者来粤参观考察投资招商等活动。随着广东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协会与时俱进,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境内经依法批准并在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外商、港澳台胞和海外华裔以其他方式投资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国企业在粤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国家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广东的投资环境。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各种产品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省内各市、县、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外商、港澳台胞和海外华裔以其他方式投资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粤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粤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省内市、县、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会员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热心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企业、团体会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行业分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业划分的规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行业分会。设立行业分会事项由本会理事会审议决定;行业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份,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行业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业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六条 行业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4、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行业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分会会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由本会副会长或者常务理事担任;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或者其他合适的人员担任。行业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分会在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业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可以设在本会住所,也可以设在该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市比较合适的住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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