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自律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挖掘、集中、整合广东省物流资源,着力拓展综合物流服务领域,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东省物流业的发展。 协会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指导。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下设咨询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技术学术委员会。拥有近百名国内外资深专家,可为政府、社会提供服务。省协会还下设物流研究院(国家综合甲级资质),现有78名各类中高级专业人员,可全方位有针对性的为会员、社会服务。 全省目前已有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广州市物流协会、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珠海物流与采购商会、中山市物流协会、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等六家省市协会,会员总数超过1000多家。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有能力担起重任,办好全省物流企业之家。让我们共同打造新型行业协会,促进广东物流产业的发展。 协会荣誉 服务范围●职能类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统计分析,掌握行业动态,发布行业信息,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参与行业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国家标准、陆海空联运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承担有关行业规划工作,进行物流企业资质认定,物流企业评审分类,物流大型项目评审等。 ●咨询类
提供企业战略规划、品牌策划、市场推广、项目策划、营销策划、企业文化构建、投资引导、决策咨询等。 ●工程类 提供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产品加工基地、仓库、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与验收等;提供物流企业基础设施的投资规划、环境保护、技术改造、园林绿化等。 ●培训类 提供企业各层次物流专业人员培训;组织国内外物流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举办物流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物流技能等各种讲座论坛等。 ●信息类
发布物流行业政策法规、行业最新动态,提供物流最新技术信息;优先为会员提供《绿色物流供应链》等会刊,发布物流人才供需指数,运输供求信息等。 ●法律类
提供专业物流法律,促进物流行业内外部善用法律手段解决日常经营纠纷;积极协助企业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疑难事件,并力保事情的妥善解决。 ●技术类
提供物流运输、配送、仓储、装卸搬运、包装加工等最新硬件设备应用和物流物联网信息化系统开发与建设;搭建物流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向会员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物流设备与技术使用经验;提供信息系统规划与运作设计,物流管理软件开发与应用等。 ●金融类
提供小额贷款、信用贷款、动产质押融资、股权融资、信用担保、抵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创业投资、消费信贷担保、POS机、信用卡等金融产品服务。 ●宣传类
网站将会在特定栏目中对企业进行专栏报道,对企业的领导进行专访,宣传企业文化;每月编辑发行会刊;提供媒体宣传服务,与省内外物流媒体联手出版维权专版,与广东省相关电视台等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平台;通过定期举办的全省性、国际性展览会等重要活动,对会员单位进行宣传。 ●学术交流 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以及组织的出国考察、商贸洽谈、国际交流等对外活动,对会员单位实行优先、优惠。 ●增值服务
为企业招投标提供服务。该项服务可以是投标工作中的一部分,如制作标书;也可以是全套服务,如制作标书、设计并制作样衣、唱标等。为企业提供申办全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商标注册、续展、转让等服务;为企业提供申办ISO9001、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服务;为企业拟定管理文件和提供管理方案,如管理条例、岗位责任和管理流程等。 会员管理会员专区栏目包括六大二级栏目,包括入会指南、会员名录、会员级别、会员荣誉、会员推介和会员风采,主要为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的会员提供宣传及推广服务的窗口,并介绍详细的入会条件、入会流程等,让拟加入协会的会员进一步了解协会的相关情况。以下简单介绍会员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政府、协会各项资源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有效决策咨询支持和技术服务,解决会员单位各项诉求; (3)优先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博览会、讨论会、学术报告和专业培训等活动; (4)可申报政府扶持资金,根据政府的政策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小组为会员的重大项目以及物流新产品、新技术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和立项; (5)享有全方位宣传服务,免费为会员单位通过网站、会刊、信息平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6)享有学习考察、培训等服务,协会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学习,并组织专家为员工进行培训,联合相关部门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7)享有项目咨询、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等多样化服务; (8)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9)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关心协会工作; (2)协助协会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等项工作; (3)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入会条件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采用会员制,共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共五个级别,其中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民资格的物流或物流相关企业; 2、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 3、承认《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 4、自愿提出申请入会的企业。 (三)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入会程序
1、申请企业应认真阅读《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章程》,必要时可向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咨询; 2、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 3、向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正式递交《入会申请表》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提供企业简介及电子版介绍1份; 4、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收到入会资料进行核准录入后,按程序报批; 5、经批准后,通知会员单位按通知提供的账号和会费标准,将当年会费汇入指定帐号(请务必认真核对账号); 6、领取会员证书、会员牌匾。 (四)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会费交纳办法
凡经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批准为团体会员者,必须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收取办法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原则 (1)会费标准是根据物流行业生产经营情况,既要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调动企业入会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协会的经费来源,有利于开展各项活动。 (2)本着“用行业的钱,办行业的事,加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促进技术进步、提供经济信息以及协会开展活动必须的费用支出。 2、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1)担任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担任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3)担任常务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4)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担任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3、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每年缴交一次,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在递交《入会申请表》,经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缴交本年度的会费。 分支机构一、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简介 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5月正式批准成立,下设陆海空联盟、物流物联网信息中心、保险咨询服务中心、供应链结算中心等部门,主要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参与制定、修改有关物流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承担有关行业规划工作,进行物流企业资质认定,物流大型项目评审等。 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致力于构建陆海空联运合作平台,凝聚物流行业资源,搭建物流通道,推动物流物联网信息技术及现代物流技术装备的应用,加强物流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物流行业安全诚信体系,构建物流精品专线联盟,提供物流保险及融资服务,培育现代物流人才,为企业提供供应链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发展成为专业化的物流行业服务机构。 二、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信息中心简介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颁发后成立的新型行业协会,现有工作人员197人,建有党支部,会员涵盖广东21个地市,企业性质有央企、国企、独资、民营企业,其中12家省级龙头企业,83家国家级A级物流企业,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1名,全国物流税收试点企业13家。 协会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挖掘、集中、整合广东省物流资源,着力拓展综合物流服务领域,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东省物流业的发展。 协会2009年荣获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全国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和广东省民政厅颁发的“广东省5A级行业协会”、“全省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秉承协会宗旨,在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信息协会的工作指引下,以决策咨询、信息内容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三大业务为支柱;以大力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联接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企事业单位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为会员、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交互和资源整合渠道。 信息中心常年服务和活跃在物流信息化各领域,积极促进行业资源整合、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物流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采集、知识普及、政策解读、考察学习、行业交流、论坛展会、供求对接、行业咨询和人员培训等系列工作。 信息中心在成立之初就承担了“南方物联网示范工程”的建设实施和普及推广工作(广东省南方物联网信息中心),建立了包括南方物联网 和 物流信息化网站 《物联网》(双月刊)和各种线下行业活动在内的多角度、立体式、全方位的媒介宣传渠道;建立了物联网专家顾问团,聚集了大批行业资深专家、学者。同时也与中国联通、中国人保、中国石化、广东够快等多个行业领军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突破行业壁垒,实现跨多行业的资源整合。 伴随着广东省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凭借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行业资源,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信息中心有能力担起重任,共同推进物流信息化和物流物联网的建设进程,促进广东物流产业的发展。 主要网站: 南方物联网 和 物流信息化网站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信息中心服务对象 Ø 政府、协会会员、行业企业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信息中心服务范畴 Ø 资讯与传媒 期刊、网站等媒体资讯服务;企业宣传策划、广告等服务。 Ø 信息与咨询 政策解读、调查调研、行业数据、分析和研究报告、活动策划、品牌策划、企业发展战略、投融资等 Ø 技术与产品 优秀产品推广、技术改造、技术指导与培训、技术成果转化、产品研发和专利、供需见面会等 Ø 会议与会展 新闻发布会、业务对接会、产品展示会、综合展会、论坛峰会、考察活动等 Ø 学习与培训 行业培训、企业培训、认证考试等 广东省南方物联网信息中心研发中心 广东省南方物联网信息中心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下属的研发机构,负责广东省南方物联网示范工程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和技术支持,是集技术研发、技术交流、产品销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研发中心。 秉着服务社会,推动物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理念,结合国内应用实际,自主创新,成功研制并拥有多个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完善的软硬件开发、销售为一体的体系。研发中心与物联网相关技术的一批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同时与香港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外借“智囊”,内设“舞台”,搭建更大的研发平台,开拓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新路,使研发中心的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有了更可靠的保证。 研发中心以突破物联网核心技术、占领国内物联网标准制订制高点为根本目标,通过物联网重点技术研发和建立从研发到设计、从试验到量产、从检测到封装的完整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推动我国乃至全球物联网产业发展并带动信息产业升级,推进成果转化和产品孵化,在物联网产业发展中起到骨干、引领、示范、带动(支撑)、推进的作用。 广东省南方物联网信息中心研究所简介 广东省南方物联网信息中心研究隶属于广东省南方物联网信息中心,该所致力于物流、物流信息化、物联网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 进行物流、物流信息化、物联网相关理论研究,追踪理论发展前沿和把握实践动向,不断为信息中心的发展提出新的课题并为信息中心其他部门提供理论指导等服务; 2、 为企业在物流、物流信息化、物联网等相关领域进行项目申报或投标等方面提供服务; 3、 为企业在物流、物流信息化、物联网、物流规划设计与优化等方面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的服务; 4、 帮助政府落实政府文件精神,实现项目落地,为信息中心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5、 开展管产学研项目合作。 研究所所训:忠诚、尽责 1.忠诚:对事业的忠诚;对研究所的忠诚;对合作者的真诚;对同事的真诚。 2.尽责:尽责是“忠诚”对研究所每个成员的具体要求;尽责是研究所每个成员“忠诚”的具体体现;尽责寓意研究所全体及每个成员在创新理念的指导下,勤奋工作,不断取得创新成果。 协会章程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Logistics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GDL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挖掘,集中,整合广东省物流资源,着力拓展综合物流服务领域,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东省物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30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对现代物流领域内的经济理论与实务进行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物流方面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化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物流人才,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设备,技术等商品的交易活动;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由广东省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协会只设单位会员.凡从事物流相关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赞成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经自愿书面申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则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特殊情况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七)有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的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四)维护协会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1年3月18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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