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简介广东省太阳能协会成立于1999年7月2日。它是广东省太阳能企业、省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的民间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经贸委,办公地点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自成立以来我协会在加快我省利用清洁能源、协调和促进太阳能行业发展、协助和配合政府做了大量行业管理工作、发挥了政府助手和政企间桥梁作用,为改善环境、节约常规能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尽了绵薄之力。 目前协会属下有太阳能热利用和太阳能光伏两个专业委员会,共有团体会员70个,个人会员约300人。我协会目前开展的业务有: 技术培训 各种有关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 接受各界技术咨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技术争端。 技术服务 太阳能产品和工程系统检测、工程评标和验收、出版《广东 太阳能》杂志等科普刊物、举办展览会等。 入会须知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企业(公司)简介1份。 2、法人代表(负责人)相片2张(大1寸),每个单位(公司)必须有一个是会员。(参加会员选举) 3、申请入会需填2张申请表,团体、个人各1张。(盖公章) 4、团体会员会费15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10元/年。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英文名称为 (简称GSEA)。 第二条 第二条本团体是性质是: (一)广东省从事太阳能利用研究、太阳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市太阳能行业驻粤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 (二)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境内,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为推动广东省太阳能界“产学研”联合和太阳能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提高广东省太阳能利用事业的整体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上接受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原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任务)是: (一)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我省太阳能行业进行管理; (二)推动单位会员之间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宣传太阳能利用的科普知识,编辑出版有关广东太阳能利用的刊物(包括信息和资料等); (四)采取各种形式为本会单位会员培训专业人员; (五)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太阳能利用的咨询服务工作,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太阳能研究和太阳能产品生产)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会员: 1、太阳能行业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从事太阳能利用研究和开发 工作的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2、从事太阳能利用科学研究和太阳能产品生产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3、热衷于太阳能科学实验活动并取得成绩和一定贡献者; 4、热心支持太阳能利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宣传太阳能知识,尊重和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接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团体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政府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咨询服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计人员由本团体挂靠单位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与其他社会团体合并;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决议同意协会自行解散; (三)协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消登记的。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许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 1999.4.12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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