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释义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推动宗教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人事)室 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府公开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承办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本系统普法工作。 (三)民族工作一处 承办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工作和农村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四)民族工作二处 承办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发展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指导少数民族社团开展活动。 (五) 宗教工作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六) 宗教工作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七) 宗教工作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伊斯兰教人士、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 (八)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及党群等工作。 直属机构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的前身是广东省民族研究所,成立于1960年,1996年加挂广东省宗教研究所牌子,是省民族宗教委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2008年8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所更名为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由正处级升格为副厅级。2009年7月,省编委印发了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机构编制方案,明确省民族宗教研究院为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民族研究所、宗教研究所3个副处级机构。核定事业编制38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9名,其中正职3名,副职6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核拨。 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的职责:一是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开展民族、宗教基础理论和广东民族、宗教的历史及现状等研究工作。三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负责广东民族、宗教的古籍、资料收集、整理、修复和编撰出版工作;开展广东民族、宗教的文物研究工作。五是开展国内外民族、宗教学术交流和合作。六是参与有关院校民族、宗教专业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指导、联系省民族研究学会、省宗教研究学会和广东瑶学研究会工作。七是承担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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