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林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广东省林学会成立于1952年,会员总数2393人,其中高级职称169人;中级职称1460人;理事会人数75人;常务理事会人数25人。 近三年来,为了促进建设林业生态省,林学会每年组织专家编写出版一本林业科普实用书籍,共发行三本6000册。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林业科普宣传活动,大力传播林业科学技术知识,2003年以来,邀请高级专家举办大型的重点学术报告会3场;举办了专题林业科技学术讲座20场,参加学术报告会及讲座交流的人数共1670人。加强了粤港林业科技交流合作,粤港双方举办各类林业科技培训班11期,培训人员190人。共组织科技下乡8次,受益乡镇22个,受益农户2000多户。 2005年1月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省林业局大院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林学会。英文译名:Forestry Soci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 ,缩写FSGD。 第二条 本会性质:广东省林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本省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本会工作的领导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林业科技事业的助手;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林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我省林业现代化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林业局(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我省重大林业科技和发展问题的研讨、论证和考察活动。 (二)根据我省特点,加强同境外国外的林业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发动会员对我省的林业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林业教育和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积极地提出建议,进行科技咨询,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四)举办为林业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林业优秀科技人才,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大力普及林业科技知识,积极办好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水平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或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林业科技人员。 3、热心林学会工作并从事林业有关学科组织管理的林业领导干部。 4、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本会会员同时又是中国林学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林业或与林业有关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愿作为单位会员者,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三)该单位有关的技术问题,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技术咨询; (四)该单位根据生产、科研、教育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二、单位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交纳会费(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退休,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变更或增补。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为"广东省林学会××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由本专业会员中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委员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长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 ?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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