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黄金协会 |
释义 | 广东省黄金协会于1994年7月正式成立,由广东省黄金公司、省人民银行、广东省工艺美术总公司联合发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和省经贸委批准,并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 展会简介广东省黄金协会是由全省从事黄金及其它贵金属(银、铂、钯等)珠宝业从事地质勘探、采冶、科研、设计、教学、黄金珠宝制品加工、营销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产业集群、地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分支机构1、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2、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 3、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 4、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公平竞争; 2、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当好党和政府决策的参谋和助手;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3、参与行业信息统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书刊、设立网站,开展行业调查、交流,评估论证、认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展览展销等服务; 4、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5、依法组织协调贵金属资源的找矿勘探、矿山开发的试验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承包的设标、投标等一条龙服务; 6、参与本行业价格协调,协助政府搞好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 7、组织贵金属珠宝产品、制品、饰品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宣传和普及黄金珠宝知识;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中国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推荐和评选工作; 8、组织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 9、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有偿中介服务; 10、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组织机构名誉会长: 匡 吉 原全国政协主席、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彭书宝 原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孟建波 广东省银监局副局长 创会会长兼顾问: 徐静幽 原广东省黄金公司总经理、广东省黄金协会会长 顾问: 刘国彬 中国科学院地化所教授、注册珠宝质检师 古国榜 华南理工大学博导、教授 王嘉歧 原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办主任 陈茜微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广东省黄金协会”。英文译名是:Gold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 Province 。英文缩写是:GAG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广东省从事黄金及其它贵金属(银、铂、钯等)珠宝行业从事地质勘探、采冶、科研、设计、教学、黄金珠宝制品加工、营销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产业集群、地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原则,团结全体会员,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条例,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贵金属的资源勘查、生产、加工、科学研究、经销活动,提供服务和举办旨在增强协会实力的实体机构,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促进和深化黄金珠宝行业的改革,加快我省黄金珠宝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执信南路94号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公平竞争; (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当好党和政府决策的参谋和助手;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三)参与行业信息统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书刊、设立网站,开展行业调查、交流,评估论证、认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组织协调贵金属资源的找矿勘探、矿山开发的试验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承包的设标、投标等一条龙服务; (六)参与本行业价格协调,协助政府搞好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七)组织贵金属珠宝产品、制品、饰品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宣传和普及黄金珠宝知识;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中国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组织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有偿中介服务; (十)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黄金珠宝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有关设计、科研院校、地质勘查等单位以及省内各市县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由行业内公认的热心于黄金珠宝事业,在技术、管理、学术等方面优秀的资深人士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专家身份参加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有特殊贡献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在本行业有突出成就,并对本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代表)、理事会成员或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调整或退休,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会会员最高的、终身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协会发展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聘任制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业务指导单位和上级协会项目拨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有关单位、本会会员、本会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有关单位、本会会员、本会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 月底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6年11月20日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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