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国际技术贸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国际技术贸易协会是由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坚持“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技术贸易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技术贸易服务体系,为技术进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和业务咨询服务,以及开展技术贸易业务培训和中介服务等,积极推动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和扩大与国内外企业间的技术贸易和技术合作,促进我省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实现我省由外经贸大省向外经贸强省跨越做出贡献。 服务项目: l 协助会员建立与相关企业及政府部门的联系; l 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对国际技术贸易实施必要的、积极的协调; l 为企业办理有关技术进出口业务手续; l 提供企业国际化发展中如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咨询服务; l 组织专业人士解读国家最新有关国际技术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法规; l 邀请国内外知名国际技术贸易专家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培训班和研讨会; l 举办专业性的国际商务活动如技术贸易论坛、专题报告、企业互访、专业展览等; l 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各种形式的技术进出口交易活动; l 提供对外经济贸易最新动态、政策解读信息以及企业发展管理前沿理论等; l 提供为企业宣传形象、推广产品品牌的网络、报刊平台。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2011室 邮编:510620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广东省国际技术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 Association(GITTA)。 第二条本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由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社会团体。本协会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商务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技术贸易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和扩大与国外企业间的技术贸易和技术合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技术贸易服务体系,为技术进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和业务咨询服务,以及开展技术贸易业务培训和中介服务,促进我省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实现我省由外经贸大省向外经贸强省跨越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省外经贸大厦。 第六条本协会注册资金: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法规; (二) 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国际技术贸易的理论和经验,研讨国际技术贸易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了解国内外技术贸易市场发展动向,促进技术贸易工作不断与国际接轨; (三) 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向管理部门反映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见和建议,使协会成为联系政府与会员单位、相关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四)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技术进出口交易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五) 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贸易和质量管理培训班、干部轮训班、知识讲座和国际研讨会,提高从事国际技术贸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 邀请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贸易专家举办讲座、报告和研讨会,组织会员单位赴国外省外进行考察学习,与国内外的对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七) 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对国际技术贸易实施必要的、积极的协调,实现商务活动的统一对外; (八) 与有关律师事务所联合,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 (九) 与国内其他省市的技术贸易协会联系,沟通信息,扩大交往。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履行本协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具有技术贸易对外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申报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 (六) 优先申报科技兴贸重点企业; (七) 优惠开展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培训; (八) 优先、优惠安排参加各种高新技术交易会摊位; (九) 优先、优惠安排人员出国学习培训和参加各类技术进出口交易活动; (十) 优先、优惠得到开展技术贸易项目对外商务的指导和委托代理业务。 (十一)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 承认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出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三)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和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于2004年6月16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