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公路学会 |
释义 | 广东省公路学会成立于1976年7月16日,是广东公路交通行业科学技术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学会团结、组织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交通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学会各项工作,努力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学会简介公路学会于2011年3月29日进行换届选举,在第七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115人,常务理事38人,涵盖我省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生产、管理、咨询等单位。本届正理事长为陈冠雄,常务副理事长石国彬,副理事长黄成造、洪显诚、汪晓天、刘刚亮、李晋峰、尹良龙、陈见周,秘书长谭羡群。学会目前拥有道路工程、岩土、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汽车运输、筑路机械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八个专业委员会;有团体会员单位28个,个人会员5894名。他们在为我省公路交通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多年来,省公路学会在中国公路学会和省科协的指导下,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心、支持下,经过历届理事和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在组织建设、会员发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业绩。学会于2005年被中国科协评为全国“省级学会之星”;2001年第三届广东省优秀科技期刊评选活动中,我会与省交通集团、交通科技情报站联合主办的《广东公路交通》荣获三等奖。此外,学会还在1996年被中国公路学会评为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GHTS)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的全省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交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路27号1015室 邮编51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编辑科技书刊,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二)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成果和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 (四)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科技咨询、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拟定或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及其它科学技术服务工作;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公路交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九)各分科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⒈ 在本学科领域内积极完成本章程所规定的主要任务; ⒉ 组织专业学术交流及科普工作,推动专业科技发展,出版论文集; ⒊ 接受委托、组织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负责审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论文或报告,并提出人选建议; ⒋ 向本会推荐荣誉会员、单位会员; 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 (五) 个人会员条件 1.会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2.资深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上有一定造旨,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 凡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可被认定具有晋升资深会员资格。 3.荣誉会员:从事公路交通工作30年以上的会员;对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领导同志;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的曾担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同志。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1.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2.资深会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本会两名资深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审核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3.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审议通过,即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及其它各项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4.优先获得委托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5. 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6.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可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单位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3.协助做好本单位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东省公路学会╳ ╳ ╳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非法人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有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和成立条件,另行制定工作条例。 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主任、副主任、秘书产生的名单报本会核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任期5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的换届同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费。(一)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企业会员(团体)单位为一个缴费单位,每年15,000元人民币;(二)理事所在单位,教学的会员(团体)单位为一个缴费单位,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9日第七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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