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是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电源学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大批电源行业骨干单位组成,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广东省一级社团法人。 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会员企业和用户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2、公布国际、国内技术法规、标准的最新动态,协助企业正确认识和应对。 3、开展行业、企业、产品的各类评选和推荐工作。 4、开展技术、质量、标准、检测、认证、价格、市场和信息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和服务。 5、利用协会这个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新产品与技术、产品标准与质量、国内外最新市场动态等最新信息。 6、组织会员企业国内外考察、调研、展会及展销会。 组织机构制度会员大会制度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理事会制度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获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监事制度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预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电源机电力电子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备、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支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础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志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GP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东省内从事电源产品[包括交流稳压电源,变频电源,不停电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开关电源;电镀、焊接、照明、电池等物理和化学电源及其配套产品生产制造、贸易的企业单位(含合资、外资企业)及上述产品相关的科研、检测机构等单位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盈利性促进行业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为广东省电源行业服务,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对会员单位进行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和咨询;在政府和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和为政府部门做好有关的服务工作;推动行业的共同进步,为提高广东省电源行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经营水平做出贡献。特别在组织新能源开发、节能降耗、扶持和推动新能源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 开展市场调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创办专业性刊物,服务会员与服务社会。 (三) 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并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举办电源产品技术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组织电源科技成果鉴定并开展电源生产技术交流及新技术推广,促进广东省电源行业技术的不断提高。 (五) 组织技术、职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电源产品技术法规组织会员学习贯彻以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六) 开展行检行评,增强行业自律的监督工作。 (七) 开展国内(境)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行业规划。 (九)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或相关的经济实体。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或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诚实守信,积极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约为会员数的1/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 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至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 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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