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GDWSA。是由广东省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地方城镇供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咨询、展览、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中山一路12号。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证为:粤社证字第0419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缩写:GDWSA。 第二条 本会由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地方城镇供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咨询、展览、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的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制定行约行规,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三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 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沟通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依据。 五 参与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或谈判,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 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 兴办非营利性经济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八 做好会员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团体)会员 一 建制镇以上城市所在地供水企业与其他供水企业; 二 市级城镇供水协会; 三 建制镇以上城市的节水管理及其他相关单位; 四 有良好声誉的科研、设计、咨询、工程、展览等企事业单位及供水工业设备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城镇供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报理事会追认。 四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接收会员和发给会员证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 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 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 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方便; 六 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5000元。 三 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四 生产能力10万m3/d及以上供水企业,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五 生产能力5万m3/d及以上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六 生产能力5万m3/d以下供水企业、科研、设计、咨询、展览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七 地方供水协会、节水部门、院校等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 困难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的行为,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资格: 一 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担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 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三 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职协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解释协会章程;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1/3左右,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可聘请会长顾问和顾问若干名。会长顾问、顾问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 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4日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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