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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雷州商会
释义

广东雷州商会(广州市雷州文化研究会)是2011年1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民政厅批准、2011年3月15日取得民政部登记证的国家一级研究学会。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

研究会简介

广州市雷州文化研究会是2011年1月19日成立。

研究会宗旨

研究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雷州文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第一届领导

广州市雷州文化研究会(广东雷州商会)第一届领导选举产生于2011年1月19日

荣誉会长:陈 坚 、王兆林

名誉会长:刘 锋、张福歌、符潘健、李可文

顾 问:王良平、邓海光、邓碧泉、叶美陆、麦堪成、麦教猛、李延宁、吴晓晖、

陈天翼、陈 主、陈 华、陈 武、陈华富、陈年强、陈志荣、陈克时、

陈海烈、陈志勇、林 奋、林中坚、林宏森、欧 斌、欧永和、周海中、

柯珠军、洪三泰、洪适权、莫各伯、莫 震、徐 英、黄 尤、黄 兴、

黄守应、黄心强、黄 挺、黄 斌、符立梧、曾兆庚 、蔡 龙、蔡乔中、潘 泰

会 长:符小文

执行会长:陈 宇

副 会 长:木 辉 、邓 恒、叶文学、许海平、吴 成、吴茂信、何宗儒、 何思义、

何思仁、宋科龙 、肖华进、肖 腾、陈天亮、陈 贤、陈 超、陈教庄、

陈锡东、 陈柔好、陈腾飞、张 銮、周 颐、唐和葵、黄 胜、曾 创、

曾兆林、谢晓波、符祖庭、蔡玉栋、欧 伟

监事会监事:黄 胜、王宏儒、 徐 英

秘 书 长:李 敏、陈启明

副秘书长:王秀梅、高 翔、马向荣

法律顾问:罗方惠

研究会活动

研究会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主要有: 1. 2.

研究会章程

广州市雷州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市雷州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LeizhouCulture

Developement Commitee of Guangzhou 缩写:LCD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雷州文化研究与传承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雷州文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120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关雷州文化和文化经济的调查、研究、分析、交流及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给的工作;

(三)有固定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较好的业绩,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雷州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有权追回被除名会员的会员证及属于本会的物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根据需要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在每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五)建议会员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除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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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