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 |
释义 | 我国黄金市场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二)证监会体系 (三)银监会体系 (四)工商管理体系 (五)税法) 交易所业务介绍(一、交易品种 二、交易时间 三,报价 四、交易成交 五、投资方式,保证订金,交易费用 六、资金银行托管 七、结算 八、清算交割 九、投资交易风险)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中国第二家金融类贵金属交易所,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外,国内唯一一家注册行业分类为金融类(J7190)贵金属交易所。 交易所概况交易所资质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政府发文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实行自律性管理法人的公司制交易所, 交易所前身为广东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是国内最早一批金融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的政策精神,2011年7月由广东金融服务集团发起,经国务院及广东省政府批准,于2011年11月成立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一期A座13楼。交易所营业范围为“从事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交易及收兑业务,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品牌金条销售及回购,贵金属制品销售,黄金投资、咨询及培训业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交易所根据国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现货交易,并依托现代互联网的先进技术,同步推出贵金属全额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与多家银行合作,推出“银商通”第三方资金监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建立,切实促进了国内贵金属交易市场与国际各大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全面接轨。未来,交易所将凭借卓越的管理团队,丰富的经验,一如既往地响应国家的政策和号召,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交易平台。 我国黄金市场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二)证监会体系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银监会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银行的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银行开展各类黄金业务,须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四)工商管理体系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五)税法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认识贵金属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只允许金融类别的交易所,有权利发放会员单位。 金融类公司或交易所有限公司,必须是J类(7190),并非其他行业L类或其它类别。 贵金属交易所的设立1.国家批准的交易所,营业执照必须交易所所在地,省工商局注册颁发的; 2.公司类别应为金融类(J类),详细分类应为7190(只有这个细类,包含黄金); 3.经营范围应该包含:黄金及其它贵金属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重点在是否有交易二字,如果没有交易两个字,又没有国家正规批文,一般情况下只能提供资讯类平台; 4.业务收兑,品牌金条销售及回购(如果没有这些经营范围,此交易所无权为客户提供实物,也就不能开展现货业务) 5.国家正规审批的交易所,经营范围一定要具有咨询及培训业务,咨询主要是针对广大投资者,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培训主要是针对会员单位,规范市场,正确开展贵金属业务。 交易平台特点1、银行监管帐号,客户资金第三方监管机制,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战略合作,自由出入金; 2、所有实物黄金产品均由中国平安进行质量承保; 3、中国黄金协会指定供货单位,中国黄金协会和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4、国际报价,人民币买卖,连线国际金银价格,24小时连续人民币买卖,T+0交易所,可做多做空,手续行业内最低; 5、实物金条随时提取或变现,全国各地连锁型金店为客户提供信心保障。可以随时变现提取金条,也可以将黄金卖给公司变现现金; 6、人民币结算,在交易账户上能够显示出客户自己买入或卖出的人民币价格。真正与国际接轨,真正国际行情,人民币结算。真正用人民币炒国际黄金。免去购汇麻烦; 7、交易速度瞬间成交,国内唯一采用自主研发的贵金属买卖系统,瞬间成交,享受瞬间成交的极速快感; 8、保证金交易,杠杠可自由调节,国内唯一可以自由调节交易杠杆的平台,客户帐户的杠杆比例可以自由调节,真正盘活客户资金,增加获利机会,国内独一无二; 9、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10、资源整合: 打造黄金、白银、铂金全产业价值链,独有的产供销一条龙的营销模式; 11、政策支持: 深厚的政府背景,免除加盟商的后顾之忧; 12、专业顾问: 黄金行业内的专家团队为加盟商的事业保驾护航; 13、整体上市: 集团整体上市计划为加盟商长远发展考虑; 14、媒体优势: 全国多家主流媒体的合作关系为市场运营提供支持; 交易所业务介绍一、交易品种汇金黄金 “汇金黄金”是广金所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面向投资者开展金条的“卖出+回购”业务。金条成色不低于99.99%,规格为金条100克、500克、1000克/条。金条皆是由交易所和中国黄金协会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提供,金条品质均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质量承保。 投资者可以“全额即期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的买卖业务。 汇金铂金 “汇金铂金”是广金所推出的实物铂金投资金条,面向投资者开展金条的“卖出+回购”业务。铂金条成色不低于99.90%,规格为铂金条100克、500克、1000克/条。铂金条皆是由交易所和中国黄金协会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提供,铂金条品质均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质量承保。 投资者可以“全额即期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铂金投资铂金条的买卖业务。 汇金白银 “汇金白银”是广金所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条、银锭,面向投资者开展银条、银锭的“卖出+回购”业务。银条、银锭成色不低于99.90%,规格为15千克/锭。银条、银锭皆是由交易所和中国黄金协会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提供,银条、银锭品质均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质量承保。 投资者可以“全额即期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白银投资银条、银锭的买卖业务。 全额即期交易: 即期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投资者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交易所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出售金条。 现货延期交易: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按现价买卖黄金、白银、铂金,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交易商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进行交割,投资者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 “汇金黄金”、“汇金铂金”、“汇金白银”采用全天24小时不间断报价交易买卖,黄金价格参照国际金银价格。 二、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24小时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早6:00至周六零晨04:30;结算休市时间为零晨04:30至早6:00时,结算时间段停止交易。 三,报价黄金、铂金以100克/元报价,白银以千克/元报价,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黄金:Au20、Au50、Au100、Au150、Au200、Au250; 铂金:Tp20、Tp50、Tp100、Tp150、Tp200、Tp250; 白银:Ag500、Ag1k、Ag2k、Ag5k、Ag8k、Ag10k。 交易商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交易商买入黄金条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交易商卖出黄金金条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交易商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交易商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交易商撤销 四、交易成交交易所计算机匹配成交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 交易商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即被冻结。该笔报价所对应的黄金金条库存即被冻结。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商可以撤销原报价。交易商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交易商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金条库存即被解冻。若交易商黄金金条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五、投资方式,保证订金,交易费用黄金 品种 黄金 商品代码 AU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100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100克 交易单位 20 50 100 150 200 250 合约报价(人民币) 元/20克 元/50克 元/100克 元/150克 元/200克 元/250克 合约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的20% 成交基数 1 4 8 12 16 20 限仓比率(合约订金:帐户余额) 1:2 1:2 1:2 1:3 1:3 1:3 交易手续费 双边成交额的万分之八 交易时间(GMT+08:00)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凌晨04:30 结算时间(GMT+08:00) 每天04:30—06:00为结算时间,停止交易 交割申报时间(GMT+08:00) 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 最小交割单位 2000克(2000克整数倍申报交割)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质量标准 符合GB/T 26021-2010 成色不低于99.99%金条 检验标准 GB/T 17362-2008、GB/T 17363.1-2009、GB/T 17363.2-2009、GB/T 11066.8-2009、GB/T 11066.7-2009 质检费用 暂定10元/克 出仓费用 暂定10元/克 入仓费用 暂定10元/克 仓储费用 暂定10元/克/天 延迟交割费 隔夜持仓结算价万分之零点二五每日 铂金 品种 铂金 商品代码 PT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100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100克 交易单位 20 50 100 150 200 250 合约报价(人民币) 元/20克 元/50克 元/100克 元/150克 元/200克 元/250克 合约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的20% 成交基数 1 4 8 12 16 20 限仓比率(合约订金:帐户余额) 1:2 1:2 1:2 1:3 1:3 1:3 交易手续费 双边成交额的万分之八 交易时间(GMT+08:00)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凌晨04:30 结算时间(GMT+08:00) 每天04:30—06:00为结算时间,停止交易 交割申报时间(GMT+08:00) 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 最小交割单位 2000克(2000克整数倍申报交割)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质量标准 符合GB/T 26021-2010 成色不低于99.90%金条 检验标准 GB/T 17362-2008、GB/T 17363.1-2009、GB/T 17363.2-2009、GB/T 11066.8-2009、GB/T 11066.7-2009 质检费用 暂定10元/克 出仓费用 暂定10元/克 入仓费用 暂定10元/克 仓储费用 暂定10元/克/天 延迟交割费 隔夜持仓结算价万分之零点二五每日白银 品种 白银 商品代码 AG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1000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1000克 交易单位 500克 1千克 2千克 5千克 8千克 10千克 合约报价(人民币) 元/500克 元/1千克 元/2千克 元/5千克 元/8千克 元/10千克 合约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的20% 成交基数 1 4 8 12 16 20 限仓比率(合约订金:帐户余额) 1:2 1:2 1:2 1:3 1:3 1:3 交易手续费 双边成交额的万分之八 交易时间(GMT+08:00)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凌晨04:30 结算时间(GMT+08:00) 每天04:30—06:00为结算时间,停止交易 交割申报时间(GMT+08:00) 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 最小交割单位 15千克(15千克整数倍申报交割)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质量标准 符合GB/T 4135-2002 成色不低于99.90%银锭 检验标准 GB/T 11066.8-2009、GB/T 11066.7-2009 质检费用 暂定0.25元/克 出仓费用 暂定0.25元/克 入仓费用 暂定0.25元/克 仓储费用 暂定0.25元/克/天 延迟交割费 隔夜持仓结算价万分之零点三每日 六、资金银行托管所有客户资金均有工商银行与农业银行托管,交易商申请开户,交易所在24小时之内将交易商的交易账号及密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交易商,交易商收到交易账号后去中国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柜台或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绑定银商通业务 入金流程: 通过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拨资金,若已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欠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或 “网上银行”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在资金到账后。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注入。 出金流程: 通过交易平台“出入金”功能,将所需划拨的资金金额输入到“出金”项中,然后输入“资金密码”。客户在划出资金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便可到银行柜台取款或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将资金取出。 七、结算所有交易参与者均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时间为凌晨04:30—06:00,资金交易实行T+0制度,即无限制交易次数,出金实行T+1制度,即在结算后一天方可出金。 八、清算交割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申报交割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交易所对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卖方必须将需卖出的货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易所对相应的货物进行冻结)。交易所对现货交割实行当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结束后将资金从买方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的保证金账户。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买方成交当日,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金条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提货(7个工作日内有效)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提货申请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交易商提货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市场统一调配、发货。 交易商缴纳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九、投资交易风险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白银、铂金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 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白银、铂金交易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能够充分保证、同意和理解一切有关于此交易的风险,并且在经济,生活等其他方面有能力 承担所有风险的投资者。 C、由于此交易的高风险性,若投资者的所有账户余额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生活方式。 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白银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金银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 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由于黄金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 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黄金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 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 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白银、铂金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随时追加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国际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乘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经验所做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研判,仅为个人建议并非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 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 交易所大记事2011年10月1日交易所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大厦注册 2011年11月20日 交易所正式入驻高德置地广场A座13楼办公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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