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是指的扣除各项代扣代缴费用以后,实际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数目。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颁布日期:2010-6-4 执行日期:2010-7-1 北京市2010年社保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单位及个人(外埠农村户口)的缴费比例 社保是1490,养老20%,8%;失业1%,0.5%;生育0.8%;工伤比例不同最高现在好像是0.5%。 医疗室2236,比例城镇分别是8%,2%+3,农民工2%,个人不缴费。具体可咨询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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