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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官店
释义

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始设于吴元年(1367年)之前。吴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官店之名仍然保存﹐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

简介

官店是明朝官府开设的一种特殊店铺,最早为朱元璋根据浙江按察司佥事喜山的提议所设。朱元璋称吴王(1364年)时,官店就已存在。当时朱元璋控制下的直隶、浙江及其属下的府、州、县,都设有官店。1364年4月,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不过官店之名依然得以保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店的开设日渐增多,一直持续到明末。

设立地点

官店一般都设于商业发达、交通便利之地,有时一地设多家。比如北京在景泰时,有和远店、福顺店、普安店等,弘治、正德、嘉靖时则有仁字店、宝源店、吉庆店、福德店等。在北方军镇宣府,则设有仁店、义店、礼店、智店、信店共五处官店。山西蒲州、畿南广平府的清河县、江西的东乡等县、山海关外八里铺、运河沿岸的通州张家湾等地在晚明时也都设立了官店。万历时聂绍昌曾说“东南之役,最险最危。而又有极重极大之费者。莫甚于北运……其在途则苦于漕舡之压阻、槽军之吓诈、关津官店之索税”,说明当时官店之多。

特点

官店规模比私有店铺大,如宣府官店“区各有屋百十间”,大宁都司有仁字等官店,新旧店房有数千间。其中有些是官府出资兴建,有的则是没收官民的房产。前面所述山西蒲州的官店,就是天顺四年“抄没”的。

掌管官店者,主要是皇帝的亲信,特别是太监。一般派殷实大户看守官店,每店二至四人,按季更替。这些管店者不时坑害商民,结果激起反抗,故明朝统治者曾针对这种情况下诏“务禁管店小脚不得揽纳客商课程,以不堪钞抵数交官及邀截客商,骗害商人”,并设置巡视塌房御史以巡察大兴、宛平、和远等官店塌房。

作用

朱元璋统治时期,官店的主要作用是“察奸细”和“除官收课,以给军用”。从永乐到景泰初年,它的主要作用变为停贮商货,借以课税。1407年明成祖曾下诏:“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门外塌房例税银一分宜课分司收免牙、塌房钱二分,看守人收用”。从景泰之后,官店逐渐用来出赁收租、充当牙行、塌房和兼收商税。如景泰时正阳门等宣课司“一应杂货,轮日挨次于条田内开写普安等,三店卸卖”,正德时“仁字店及南关痛米粟等房者,往巡抚马中锡所创,民间赁店,岁入租,以备公费”。

收税方法

景泰时,大兴、宛平官店制定了收税方法:“依时估计物货价直,照旧折收钞贯”,除特殊商品外“俱照价值相等则例收纳”。正德时太监朱秀则在山海关外八里铺官店按“以驻往来车辆”计税,嘉靖时顺天府的福德、宝源等店则“每货一船,征银五两”。

影响

自明中叶以后,官店越来越多地变为权贵所有。官店被奏乞、赏赐增多,明王朝控制的官店数字减少。这种现象,早在景泰时已非常严重。《明实录》曾记载“辛巳,京城官店塌房,多为贵近勋戚所有”。这种情况引起了争论,如兵科都给事中叶盛等上奏道:“贵近勋戚,高爵厚禄而又侵利于国,贻害于人,乞将在京官店塌房,尽数勘实,籍记在官,按季收钞,以资军饷。”此建议获得批准。然而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成化时仍有吏部等衙门上疏建议“官店自景泰以后者,一一还官”“官店输纳税钱,以供国用。今皆归于权要之家。宜仍还官,以省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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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