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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法规之一。国家对已移居境外配偶子女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公务员的管理规定,以及其财产申报、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

《暂行规定》介绍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下文简称为《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2条,约1000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具体情形作了界定。二是为了解《暂行规定》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规定了报告制度。三是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利益冲突,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调整、办理公共事务时的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是明确选拔任用《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详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背景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一些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下简称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也存在这种情况,他们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能够遵守法律和纪律,安心工作,尽职尽责。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上述情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为使这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决定颁布《暂行规定》。

颁布过程

2010年9月,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1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送审稿,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征求意见。随后,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意见,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审议并原则同意。同时,送外交部等11个单位,北京等14个省(区、市)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2月1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3月16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3月19日,将修改后的送审稿呈送中央政治局常委征求意见。4月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适用人员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什么是“公职人员”,我们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将公职人员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适用对象表述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一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适用时不会发生歧义。二是现行出国(境)方面的法律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能够使《暂行规定》与相关法律保持衔接。

由于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这一要求没有就适用人员的级别范围作出限制,因此,《暂行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一旦出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更大。所以,《暂行规定》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范重点,并在相关条款中作了强调。

具体影响

《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有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还有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非经组织批准自行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因此,《暂行规定》作了除外规定,即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规定。因此,不会影响他们回国发展、报效祖国热情。

贯彻要求

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同时要注意消除他们的顾虑,使之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为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作出良好的表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把《暂行规定》的要求融入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之中。有关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的授权,将其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要加强监督检查,使《暂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角度部署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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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