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HD90假钞事件
释义

2008年末到2009年年初,全国各地惊现HD开头百元假钞。在福建、浙江、四川等地也陆续发现了类似假钞,事件一度震惊全国。

HD90系列假钞事件简介

2008年末到2009年年初,全国各地惊现HD开头百元假钞。在福建、浙江、四川等地也陆续发现了类似假钞,事件一度震惊全国。但央行工作人员称,以HD90开头百元钞不一定是假钞。对此,央行上海总部表示,央行已经在查证这一情况,并在等待受访相关部门就假钞事件的情况做出回复。

各地编号HD90假币陆续浮出水面

广东:广东发现高仿真百元假钞 以编号HD90开头

湖南:长沙肯德基拒收HD开头钞票 称其为假币

湖北:各位市民,请注意HD90开头的百元假钞

浙江:男子收到9张百元高仿真假钞 均以HD开头

福建:福州商家称收到HD90开头的假纱

四川:编号HD90开头百元钞是假钞 四川发文提醒防范

广西:促销点收到相同编号假钞 警方称应及时报警

河南:绿化带内惊现假钞 银行提醒市民应仔细辨认

山东:促销十天收到十八张假币 店里配验钞机无法验出

HD90假钞特征

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向重庆各银行发出《关于做好新版人民币防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列举了“HD9026”开头的2005年版百元假钞的6点特征:

1.此版部分假钞用于点(验)钞机机读信息的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和双色异形横号码均有磁性,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微缩文字不清晰,且纸张在紫光灯下无荧光反应。

2.用手指触摸正面人物头发和衣领,大阿拉伯数字“100”字样和“壹佰圆”字样均有凹凸感,凹印手感有压痕凹凸感(用金属模具压制)。

3.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不变色(系珠光油墨印刷),白水印、固定人像水印模糊不清,且无立体感。

4.与真钞相比,纸张偏薄软,颜色偏黄。

5.票面图案印刷粗糙,背面颜色较深。

6.迎光透视,阴阳互补对印图案错位或重叠不明显。

如何鉴别真假钞票

教你六招,鉴别真假钞票!

“听声音、看水印、有没有金属线,确实老套了。”银行人士介绍了几种简单的鉴别办法,凭肉眼就能轻易辨认。

其中1、3、6肉眼鉴别非常方便;2、4、5最好和一张真钱对照着看。

1、票面右上角有隐形的“100”字样,需要把票面放得和眼睛接近平行,对着光源才能看到。而假币是直接印上去的,任何角度都能看到“100”。

2、图案和文字用手摸,凸凹感会非常明显。假币没有凸凹感。

3、金属安全线。真钱是完整的一条,假币中间一般有明显断续,且无磁性。

4、对着光亮看,真币两面的图形会合在一起,成为一个非常完整的中国古铜钱“孔方”形状。而假币则不能合成圆形,非常明显。

5、这里也有个“100”的隐形字样。假币也有,但和真币对照看,差别很明显。

6、真钞上下晃动。在左下角处,光变油墨印刷的“100”的字样会变颜色,一会变蓝一会变绿。假钱则完全不变。

四种方法鉴定假钞

近日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流传以HD90为编码开头的百元假钞,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担忧。新浪财经请来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会计处的赵鹏老师,就如何辨别假钞给大家教几招。

总的来说,识别假币可以通过四种方法综合判断:一看二摸三听四测。

一看:

看点:固定人像水印 白水印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交印对应图案 隐形面额数字

观察方法,迎光透视

真钞:

固定人像水印有立体感,非常清楚,白水印高透光反光性比较强,交印对应图案组成了一个圆形方空钱的图案。这三处均是迎光透视可以看见。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在光源角度改变有绿色和蓝色颜色的渐变。

隐形面额数字与眼睛平行上下抖动,看到有100的阿拉伯数字字迹。

假钞:

固定人像水印和白水印不迎光透视,平放在桌面上就可以看见,迎光透视的时候人像没有立体感,白水印不高透光。交印对应图案荧光透视对应得参差不齐。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在光源角度改变后没有任何颜色改变,均为绿色。

隐形面额数字与眼睛平行上下抖动,看不到数字的痕迹。

二摸:

摸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的汉字 毛主席头像 凹印手感现 盲文标记以 背面人民大会堂的图案。

真钞:摸起来会有凹凸感。

假钞:摸起来这些地方非常的光滑。

三听:

方法:轻轻的抖动

真钞:清脆的声音

假钞:声音发闷

四测:

方法:简单的小工具进行检测,例如紫光灯,或者用验钞机进行检测

真钞:“中国人民银行”下面,会有一个金色的阿拉伯数字100。通过验钞机时没有声音

假钞:在紫光灯的照射下什么也没有。通过验钞机检测的时候,验钞机发出警报声,可以检测出来

“HD90”开头并不一定是假钞

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现在大众对HD90开头的百元钞票多有恐惧心理,根据赵鹏的分析,现在并不能证明“HD90”开头的钞票就是假钞,大家还是要综合运用看、摸、听、测四种方法来综合判断。

假钞事件社会疑问

从银行机构提取到假钞怎么办?

由一个案件引述出,银行给假币如何从法律上证明?

如果您不幸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假钞,我劝您自认倒霉,别打官司。正如有过此遭遇的沈阳的王先生所言:一是银行不会主动承认;二是无论我怎样举证,都无法证明这事。

即使是银行当面给了您假币,只要您没能当场发现,您还是得乖乖地认了。同样,您拿什么证明这钱是银行给的?

在我们充分确信银行完全有可能支付假币这一合乎情理的事实的同时,却没有办法从法律上来证明它。北京的魏莉女士勇敢走上法庭的努力给银行、法学界、给整个社会留下了太多的思索。

从另一起案件想这个疑问

2001年2月14日,北京储户魏莉到建行海淀支行甘家口分理处4号窗口支取人民币5.49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的现金5捆和4900元的散币。魏莉领取钱款后未当场查验。后她到距建行海淀支行约50米处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储蓄所存款。经工商银行查验,其中有两张100元系假币,遂当场没收,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20分钟后,魏莉返回建行要求其承认是该行支付的假币,遭到拒绝。

魏莉当即拨打了“110”报警。但因只有200元不能立案,属民事纠纷,民警让魏莉求助消协、法庭。

在本案的两次庭审中, 魏莉共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两张工商银行收缴假币凭证,法庭虽予认定,但认为它不能证明建行支付了假币。另一份是工商银行拆封的加盖红章的万元货币打捆十字交叉封条,因对方提出异议,法庭没有认定。

此前,魏莉向法庭提出了调取当日两家银行录像资料的申请。法庭当日只播放了魏莉在建行取款的一段资料,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录像没有播放。审判长对记者的解释是:与本案无关。

根据这些,判决书指出,“庭审中,魏莉未向本院提供200元假币系从建行海淀支行支取及其因解决此事造成误工损失之证据”。故此,判决认为,魏莉当场不点验钞票,并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应视为对建行支付的钱款数额及货币真伪表示认可”。“当魏莉领取钱款离开柜台后,建行海淀支行的支付程序即告终结。魏莉所持钱款已完全脱离建行海淀支行工作人员的有效视线,此后的风险责任应完全由魏莉自行承担”。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看,这样的判决似乎是无可挑剔的,它在程序上不折不扣地维护了法律的正义精神。

从情理上看,判决是否达到了实体真实?

哪儿来的假币?魏莉的律师说,无非两种可能:一是魏莉自己偷偷换了进去;二是银行出了错。

在储户举证处于先天不足的弱势地位情况下,相关的分析和推理,或许有助于读者作出判断。

一、存款取款数额正好相符。 魏莉说,当时是女儿出国留学需要外汇存款证明,自己的外汇储蓄一直在工商银行,所以需要特意转换一下。这是否表明了“存的钱就是取的钱”?

二、两家银行相距不过几十米, 魏莉走路只用了一分钟左右的时间。如果工商银行的录像资料能够看出魏莉拿出的5?49万元正好是从建行提取的,且没有拆封,时间衔接,不就能证明“存的钱就是取的钱”吗?

三、5个整捆的1万元现金,银行没有为魏莉当场点验,她自己也没有点验(只点了散币)。魏莉的理由是,“没法点-当天我没有看到验钞机、紫光灯(3月2日,《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证实了这一说法);不敢点-一个女人在柜台上花半天功夫点验这5万多块钱,万一出门被人盯上咋办?不用点-银行也只点了散币,对整捆的十分放心,我还能比银行更厉害?”

四、工商银行发现假币是在第一个整捆的1万元现金中,而后工作人员问魏莉还存不存?十分气恼的她坚持照存,“因为我想看看到底有多少假币……如果我自己冒着胆子做了手脚,我还会这样发神经似的继续要求点验吗?”

五、争执发生后,魏莉及时拨打了“110”,民警赶到后,魏莉要求查看刚才的录像资料,遭到银行的拒绝。“如果我自己心里有鬼,我敢这样请来警察吗?”

六、为了此次官司,魏莉的付出早已远远超过200元,而她仍然要坚持到底。如是为了“诈骗”这200元,她值吗?

七、魏莉多次向众多记者反映,事件发生后的3月17日,建行海淀支行的三位领导主动就服务方面的问题表示道歉,承认有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提出要用自己的钱对她进行赔偿(因为不清不白,被她拒绝了)。并坦言,“你是好人、你是受害者,我们也认为不管是从逻辑上想还是从情理上讲大家也都是明白的,你也不可能换假币”。

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这样的感觉,对于拿着一张储蓄卡第39次取款的魏莉来说,她绝不会自己搭错了神经,故意弄两张假币进去,而后还公然跑到银行去自投落网。

剩下的可能只有一种:银行支付了假币。类似的个案是2000年11月23日《生活时报》的一篇报道,北京某银行连续发生储户投诉取出假币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破,工作人员李某承认,他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从一个小贩手中换了4000元假币,在付款时调换,先后作案5次,调换人民币1200元。

联系这些情况来审视判决,我们只能遗憾。

合理的事情为什么就不能合法?

当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难以兼顾的时候,法院以维护程序公正为首要选择是无可指责的,因为它符合这样的法治精神: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基础。追求程序公正虽可能导致个别冤案(实体上的不公正),但忽视程序公正而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将导致的却可能是普遍的不公这一灾难性的后果。“两害相权取其轻”,程序公正是前提,是基础,是首要的价值选择。

将这一思路适用到假钞类案件上就是,如果认可拿出银行大门的假钞还得由银行赔付(追求实体公正),将会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极大的空间(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为了防止更多的不公,牺牲个别的公正是必要的、无奈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矛盾中,都只能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真正的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当两种公正不可兼得的时候,一定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本案而言,记者认为,尚有诸多的认识迷雾需要廓清。

第一,对整捆钞票的当面点验,是储户可以放弃的权利,还是银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案显然是两者同时兼具。

因为是一方的权利,就意味着是另一方的义务。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却是必须承担的。从这个理论考察本案,很显然,银行对整捆支出的钞票不为储户当面点验,是有着明显的过错的。

银行方对此的解释有二:

一是每捆钞票,银行是经过两次以上的清点和检验再打封的,所以在支出时,没必要再验一次(储户要求点验除外)。这个逻辑的基本错误就在于,银行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些钱自打好捆以后就绝对安全,不可能有内部人员等做手脚。这与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不能成为银行豁免自己点验责任的理由;

二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综合柜员制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应客户的要求”,为客户点验整捆的钱款。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客户不要求,银行就可以不点验。对此 ,魏莉的律师认为,它并不能从逻辑上反推出银行因“不要求”即可“豁免不点验”的义务。

第二,举证责任问题。

迄今为止,记者对法庭拒绝播放工商银行的录像资料的做法还是百思不得其解:如果画面清楚地反映储户拿出的那笔钱,就是刚刚从建设银行取出的那笔(封条上有建行工作人员的名字红章),且没有拆封,就足以证明储户没有调换假币。如果银行认为储户在此间做了手脚,那么举证责任自然就应当转移到银行方面。此间记者注意到了一个说法,即当天的钱是人工打捆的,所以做了手脚不易发现。但这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储户需要多大的胆量在大街上偷梁换柱,需要多么熟练的技术才能天衣无缝,实在是一个不难得出的判断。为什么不让录像来佐证这些呢?

验钞机也有失灵甚至出错的时候,但因为这些问题而引起的假钞纠纷,由于储户没能当场发现,而将所有的风险责任以举证不力为由转嫁给储户承担是不公平的。在这类诉讼中,由于储户普遍处于举证上的弱势地位,所以,法院应当考虑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问题:比如在储户未曾拆封(通过录像或指纹鉴定等)的货币中发现假币,应当责令银行举证证明是储户做了手脚,而不是由储户举证证明银行付了假钞这个本身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银行如果不能证明这些,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三,什么叫做有效视线?

银行方面一再指出,点验钞票必须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有效视线之内,否则,出了问题应当责任自负。判决肯定了这一理由,并引用了“有效视线”这个词。但怎样才构成有效视线?本案审判长没有给记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其实,这是一个极不规范的提法。多远算做有效视线?眼睛的余光所及,算不算有效视线?就在眼皮底下,眨了一下眼睛,视线还有没有效?据7月20日当天庭审播放的录像资料显示,魏莉在4号柜台取款,中间隔了3号柜台,在2号柜台才有一个据魏莉称当时没有启用的验钞机。如果魏莉到这台机器前点验钞票,4号忙碌的工作人员是否要停下手头的工作,站起来眼光跳过3号柜台,才能有效监督2号柜台的验钞人呢?

“有效视线”的提法与“出了大门概不认账”的思路,可以说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地减轻银行的责任,及时地转嫁风险。然而,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规范化的做法应当是,明确要求:银行和储户必须当面点验钱款,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条件。比如,在每个柜台前都装备有验钞机,以方便储户;设立专门的隔离间,让储户在有效监督下点验钱款,以保证储户的出行安全。

从专家视角看待这起案件

我支持这种有勇气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首先,我对魏莉女士的做法是给予支持的。作这种选择,要有一点勇气。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勇气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值得肯定。同时,这种诉讼又是对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对广大的储户的利益有好处的行为,因此这种诉讼行为就更值得赞同。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去年发生的王女士状告白酒制造商的案件,也具有同样的意义。王女士的起诉,除了一般的赔偿外,主要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在白酒的装潢上标示“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这种诉讼请求是完全有道理的,虽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种诉讼行为本身已经给社会作出了提醒,应当重视这样的问题。这就是这类诉讼的社会意义。

应当看到,这种诉讼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最重要的,就是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一般的诉讼中,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银行支付的是假钞,就要证明这一事实。可是,在所述的情况中,怎么能够证明这一事实是成立的呢?我们可以确信,原告主张的一定是事实,因为一般人不会因为两张100元的假钞向法院进行虚伪的诉讼。但是,更重要的不是让一般人相信这一事实,而是要让法官相信这一事实。而让法官相信这一事实,就完全依靠证据。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这一举证责任是很难完成的。这就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矛盾。在客观上真实的东西,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就不会采信你的主张,就不能确认是法律上的真实,因而也就不会赢得官司的胜诉。

回到魏女士说的那个问题,就是银行的这种行规是否合法?

应当说,原告说的那些理由都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还不能证明这种行规就是错误的。因为,在银行付款问题上,都是提示储户要当面点清钱款。这点提示,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对此,银行在所说的“行规”上,已经尽到了责任。储户在接受支付钱款的当时没有当面点清,就是存在过失,出现问题,就应当自己负担后果责任。

可是,问题就是出在这个“可是”上面。银行在提示了储户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之后,并没有对储户履行这个注意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试想,在大庭广众之下,如果储户支取的是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巨款,在这样的场合如何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当众清点,岂不是要招来贼的关注?如果招来贼注意,甚至事后被贼盯上,被贼“一网打尽”,银行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当然还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道义上,银行难道就不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吗?可见,银行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有欠缺,是有改进的余地。

因此我说,这种诉讼尽管难赢,但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最直接的社会意义就是,促使银行改进工作。魏女士提出,银行应当在支付款项的场所增设用户使用的验钞机,为用户点钞提供合理、安全的空间,而不是让储户在大庭广众之下点验钞票,真正使用户在接受银行服务的时候有安全感,能够正当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不至于酿成新的纠纷。

我考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就非常有社会意义了。但是按照现在的常规,判决不是解决这样问题的方法。那也可以作一个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在这方面加以改进。

因此,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诉讼制度的本身。我们现在没有这种公益诉讼制度。凡是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可是有一些抽象意义的被告,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是一类共同的主体,例如本案的银行、王女士起诉案件的酒厂;诉讼所要解决的,也是一些具有抽象意义的问题,例如本案的责令所有的银行增设验钞机和点款的安全空间,王女士案件提出的在白酒的标识上标注“饮酒有害健康”等等。在这样的诉讼制度之下,就没有办法解决。二者恰恰是关系到更多人的利益的“大案件”,更需要解决。因此,是不是在诉讼制度上,要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呢?

假钞事件综合评价

对于这起“HD90”假钞事件,还是给社会留下了太多的思索。“HD90”假钞真的那么难以辨认吗?银行机构的负责人难道就不能够想一下为什么假钞事件会闹得沸沸扬扬吗?这是我们要想的地方。

媒体在HD90假钞盛行期间的报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市场上出现一种编号以“HD90”开头的百元面值假钞,具有很高的仿真度,“连银行、验钞机也无法识别”。央行有关负责人昨天(8日)表示,该版假币不存在“高仿真”的说法,只要掌握一定人民币防伪技能,就可分辨出真伪。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HD90”编号假人民币并不像坊间所传的那样“高仿真”,其假币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印刷及纸张,该冠字号码假币为机制胶印,纸张较脆,无韧性。

第二,水印,固定人像水印及“100”白水印均用无色油墨直接印在纸张正面,水印模糊,没有立体感。

第三,伪造了安全线,目前发现的冠字号码假币有两种安全线:一种是用银黑色磁带夹在正背面纸张中,并在背面用银色油墨烫印全息图案;另一种为用黑色油墨在假币正面印刷黑色条纹、背面用银色油墨烫印全息图案,并刷上磁粉。

第四,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用珠光油墨印制而成,无光变效果。

第五,阴阳互补对印图案错位。

第六,假币的凹凸感是用坚硬金属模具压制而成。

第七,隐形面额数字用无色油墨印刷,无须旋转角度即可看见面额“100”的字样。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4: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