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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有领域
释义

公有领域(英语:Public Domain)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可以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发明等等。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此处不考虑有关安全、出口等的法律)。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为(经济)刺激以鼓励作者从事创作。当专有权利期间届止,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没有专属权利人,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

简介

名称对于“Public Domain”的译名,香港法律条文记载的是“公共领域” 中国大陆正式译名是公有领域。

对于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如果没有现行法律确立其具有财产权地位,或者现行法律将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比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大部分数学公式不是版权和专利的标的物(当然它们在电脑程序中的应用可以申请专利)。同样,在相关法律制定前产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亚和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发明(但是他们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版权),不能主张知识产权的保障。此外,美国联邦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

含义

是指权利不为个人专有,而由社会成员自由利用的法律状态。

包括两层含义:

1,公有领域是相对于权利人专有权所控制的领域而言的,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权利部分不受权利人的支配,社会成员得自由地、无偿地使用;

2,公有领域是相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使用方式而言的,即在公有领域之中的权利,作者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方式失去了作用力。至于那些非法律明文赋予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则他人本来就可以采用而不受干涉。

进入公有领域的权利是公共财富。

<补充>阻止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商标使用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光。但由于不少人对商标权利特点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出现了一些商标进入公有领域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和研究。

案例

1、为了宣传商标,提升晶牌形象,河北省临城县"临泉"商标所有人(河北临泉水泵有限责任公司)报经县政府批准,将公司门前的道路更名为"临泉路"。以商标作道路名称,也确实如一则长效的免费广告,对宣传"临泉"商标,提高临泉水泵产品及其公司形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令商标所有人和笔者始料不及的是,坐落在这条1公里长的道路上的几十家企业事业单位,甚至众多的居民都可以使用"临泉"了。于是,这条路上陆续出现了"临泉小吃店"、"临泉理发店"、"临泉水泵修理部",甚至一个房地产小区开发,也以"临泉"命名,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房产开发项目与临泉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日前该公司经理杨同乐已向笔者表示了对当初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副作用的忧虑。

2、以生产方便面为主的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使用在方便面及相关产品上的商标是"华龙"。1999年"华龙"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扶摇直上。一些企业和个人,挖空心思傍"华龙"的名,分享"华龙"商标的商业信誉。面对众多的不正当竞争者,华龙商标所有人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华龙商标的专有权。令人遗憾的是,华龙集团所在的生产基地叫华龙食品城,因而,华龙食品城便成为分布在华龙集团周围13家方便面生产企业共用的经营地址,这些企业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他们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华龙"二字了。更大的威胁还在于,从前年起华龙集团所在地正式更名为华龙镇,镇政府也迁到华龙食品城附近。目前,华龙镇的建设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不久,华龙集团私有的华龙商标权将进入面积已达2.6平方公里,拥有2万人口,50多家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公有领域。这些与华龙集团毫不相干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将名正言顺地成为"华龙"地名的使用人。如果说过去那些与华龙比邻而居的小型方便面生产企业,偷偷摸摸地傍华龙的名,假冒"华龙"商标,或仿冒华龙的包装、装潢的话,那么现在这些企业则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使用"华龙"了。而这种使用还被视为"善意使用"而得到法律允许!2000年时,华龙集团总裁范现国曾向笔者表示过对华龙商标进入"华龙"镇的公有领域的担心,而这一切马上就会变成现实。

3、恒利集团所在村庄——沙河市栾卸村进行彻底改造重建后,取名“恒利庄园”。原本只有恒利企业集团享有专用权的“恒利”(服务)商标,进入了全村的四百多户“寻常百姓家”的公有领域。

4、“富岗”注册商标是河北省第一件指定使用在苹果上的商标,1998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2002年又予以延续认定。“富岗”商标所有人内丘县富岗集团公司所在的侯家庄镇迁址时曾有过以“富岗”为镇名的动议。由于商标所有人接受了笔者的建议而积极向镇政府领导陈述利弊,终于使其放弃了更改镇名的主张。但“富岗”商标注册人所在的岗底村变更为“富岗山庄”。

正确使用

商标是一种私权,只有商标注册人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占有或使用。这就是商标的专有性、排他性。郑成思教授在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明确指出:“‘进入公有领域’,实质上正是所有权的灭失。”防止商标专用权进入公有领域,是每一个商标所有人必须时刻警惕的问题。而行之有效的做法是正确使用商标。

1、树立全社会依法使用商标的意识。商标的核准注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予以行政授权的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全社会都要尊重注册人的权利,维护注册人的权利。但是由于人们的商标意识淡薄,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许多人对商标法知之不多,无意之中侵权、或好心办错事的情况是存在的。撇开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不谈,任何对商标权的淡化必然损害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引起商品出处的混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特别是政府官员不能从长官意志出发,不顾及商标权的专有性、排它性特点,不顾及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张和要求,想盲目拍板,强行干预商标的使用,有意无意中把属于私权的商标引入公有领域。

2、商标注册人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包含着创造的智慧和心血,又包含着为获权而付出的资金投入,还预示着产品的市场份额,是一种可以量化的财产权。这种权利难得而易失。"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因此,作为商标权人要对被假冒和侵权始终保持高度警觉。特别要警惕商标有名之后,他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白坐车"的现象。爱护这种权利,在外部,就要同各种形式的假冒、侵权行为,同"白坐车"行为,做坚决而不懈地斗争。在内部,就要加强商标管理,一是依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依核准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正确地使用,而绝对不能改变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能随意扩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二是不能把商标作商品通用名称使用,不能在广告中进行不正确的宣传。三是慎重许可使用,监督被许可人正确使用商标。当前,特别要阻止在商标成名之后把商标作为地名或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等公益性使用。

商标是标志性权利。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我们既不能把公有领域的"公权"引人"私权"范畴,由自己独享而妨碍公众利益,又不能把法律授予的"私权"引入公有领域,导致识别性权利的淡化,显著性丧失,构成对私权的侵害。

专有权利期间届止

版权和专利权利人仅在法定期间内享受专有权利。当此一期间届止后,这些作品和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品注册失效后,商标就失去保护了。版权问题更复杂些。总体而言,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版权就失效了(这不适用于墨西哥、科特迪瓦、哥伦比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摩亚和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该作品创作与首次发表时间早于1923年1月1日,或者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2、作者(集体创作则计算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70年。

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签约国未给予该作品永久版权保护。

4、从这些条件最后更新起,美国与欧盟都没有通过法律延长版权期。(这条必须考虑,因为前面几条中的具体数字都由当时的法律状况而定。)

以上条件基于美国与欧盟版权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也承认它们。注意在美国传统中,即使延长版权期,也不会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产品再次赋予版权。而欧洲传统却可以,因为欧盟版权协调指示(Directive on harmonising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基于德国的版权期,而德国版权期已延长至作者寿命加70年。另外,美国政府部门的作品从产生那时起就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英国政府的作品,情况就复杂一些,但也不难理解。英国政府作品受到皇家版权(Crown Copyright)或议会版权(Parliamentary Copyright)限制。皇家版权作品在发表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该作品是拥有版权的作者提交给皇家的,版权期仍然为作者寿命加上70年。未发表的皇家版权文件在产生后125年进入公有领域。这一法规取消了传统普通法赋予未发表作品的永久版权,但同时也规定:在该法规生效前产生的未发表作品最早也要在其生效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该法规于1989年8月1日生效,故而2039年以前任何未发表作品都无法进入公有领域。议会版权文件在发表50年后的年底进入公有领域。在某些条件下,对于某些政府作品,可以不予考虑皇家版权。

米老鼠并不因公有领域而失去版权

以上数字反映了美国与欧盟最近一次的版权延期。加拿大和澳洲并没有通过类似的20年延期。所以,它们的版权时效仍为作者寿命加上50年。这就使得米老鼠这个角色,以及《小飞侠》等作品在两国都进入了公有领域。

像其它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一样,加拿大和澳洲在政府作品版权方面向英国看齐。两国都有皇家版权,时效为发表后50年。新西兰也有皇家版权,时效长得多,是发表后100年。爱尔兰也有一个50年的政府作品版权期,但因为它已非君主制国家,所以不称皇家版权。印度政府的作品版权期为发表后60年,而其余版权是作者寿命加60年。

发明专利过期的例子有爱迪生的发明。作品版权过期的例子有卡洛·科洛迪(Carlo Collodi)的作品和马克·吐温的大部分作品。作品受永久版权保护的例子有巴里(J. M.Barrie)的《小飞侠》,这由英国政府赋予,只在英国境内生效。其余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受永久版权保护,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版权必须有个限期。但这个限期延长了好几次,使得保护期越来越久。

放弃权益

过去在一些国家,作者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后才能取得对该著作的专有权利(要式性),比如过去在美国,一件作品如未经登记且未附有版权声明,便属于公有领域。现在情况已非如此。在版权法的领域中,要式性已经被取消,任何作品在完成后作者即立刻拥有对该著作的专有权利, 除非作者明白地放弃权利, 否则仍应视为作者默视地持续

电脑软件

主张其版权法下的专有权利。而版权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来放弃版权使得它们能进入公有领域,(在美国,1990年电脑软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国会图书馆为公有领域电脑程序提供了一个注册机制。但这仍然没有解释某一作品是否该进入公有领域。)

版权持有者可以公开放弃作品的所有权益,允许其进入公有领域。持有者需出具放弃权益的许可证。合适的许可证会取消版权法禁止的任何行为。

就专利而言,在申请前如发表其技术细节,一般会导致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也使得其余人无法申请。比如某刊物发表了一个数学公式,在申请软件专利时,此公式就无法作为该专利的核心内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国(非欧洲)法律当中,发明者可以在发表其发明后一年内具有专利权(当然,如果其它人发表在先则无效。)

无资格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种类的作品与发明不具有垄断资格。此类作品发表后即处于公有领域中。比如美国版权法规定:所有美国政府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专利申请书属于公有领域,这是给予专利的一项条件。专利法不保护明显模仿前案(Prior Art)的发明。德国在一战后签订的协议规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标在许多地区都属于公有领域。

许可证

注意:许多作品本身不处于公有领域之内,但是其版权所有者选择不执行这些权利,或者将某些子权利给予公众。

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编写了许多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然后以称为Copyleft的许可证来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该许可证只限制了所有权再分配。维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时在口语中,人们会错误地称这些作品处于公有领域。

还要注意:虽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乐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美国法律认为:对这些作品的文字实录和演出是衍生作品,具有潜在的版权。

社会作用

“要保护和创造文化遗产,文学、艺术、音乐和电影对公众地开放度尤其关键。美国文化的许多重要作品都利用了公有领域的创造潜力。法兰克·卡普拉的《风云人物》就是个经典例子,它在进入了公有领域后才大为成功。其余如白雪公主、皮诺曹、圣诞老人和山姆大叔都是从公有领域的原型成长起来的。”

公有领域与网络

从历史上看,由于对“公有领域”法律定义的误解,会造成许多版权与其它许可书纠纷。绝大多数纠纷不外以下两类:

1、公司机构,它们可以投入雇员,通过谈判和司法系统解决法律纠纷。

2、个人与组织对于合理使用条款下材料的使用,该条款减少了政府和机构用于寻找违反版权者所投入的资源。

网际网络兴起后,任何人都能在这个世界网络上自由发布已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培养了一个错误但顽固的想法: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费在网上获得,它就属于公有领域。一旦这些材料在网上发布,它们就可能被免费复制几千几万次。

这些因素加深了一个错误观念:“免费”即意味着“公有领域”。支持该观点的人会说网际网络是对公众开放的领域,并没被任何个人、公司或政府控制,所以网上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公有领域。该观点看似有理,其实忽略了一个事实:许可权利是独立于分配方式和消费者获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给了你赃物,不管你是否知道,它还是赃物)。误认为“信息免费”而违反版权已成为某些行业关注的焦点,这些行业的金融架构就基于对媒体的控制上。虽然这些机构在法律上没有过错,但公众对于他们的支持已大大减弱。人们认为它们几十年来通过掌控持牌媒体进行价格欺诈。讽刺的是,很多创作者,比如作家和音乐家在这件事上分为两个阵营,因为一方面他们嫌媒体给的报酬太低,另一方面他们又怕媒体收益降低,更影响了报酬。

事情更有复杂之处:只在网际网络上发布作品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根据美国法律,作者的原创作品即使没有附带正式版权声明,也受版权保护。但通过这一法律时,数字媒体尚未出现,要复制媒介材料并不容易。再加上今天已经很难判断电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创的,这点当时的立法者也无法想象。理论上说,任何网际网络的发布材料(比如blog和email)都受到版权保护,除非有明确放弃保护的条款。(许多人试图将其发布材料的一切所有权和加工权给予用户,但潜在的版权冲突仍然不可忽视。)有不少传统的确认原创的方式,比如自己给自己寄一封信,信中含有作品,信上有带日期的邮戳,而该日期在作品发表前。此类方法对于网际网络已不适用。

相关

《公共领域宣言》明确说明,所谓公共领域内的信息,不仅包括法律未限制其传播的信息,而且还包括尽管法律限制了其传播,但相关权利人放弃了权利的信息。其次,《公共领域宣言》列举了一系列总的观念上的基本原则。例如:公共领域是常态,版权保护是例外。宣言提出了九项主张: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第一,版权保护期应当被缩短;

第二,在考虑对版权保护范围做出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新定义的专有权利范围)之前,必须将公共领域的保持考虑在内。

第三,如果一个作品在其起源地的版权法制度中已经被认为是在公共领域中,则这个作品应当在世界其它地方也被归入公共领域。

第四,法律应惩罚独占或企图独占公共领域资料的行为。

第五,不应使用任何别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公共领域的资料的利用。

第六,必须寻找能使孤儿作品和脱销作品得到充分利用的机制。

第七,文化遗产组织应当在标明和保护公共领域资料的工作中发挥特殊作用。

第八,对主动将自己作品奉献到公共领域中的行为,不应当设置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九,个人非商业性使用任何作品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同时应当寻找可以为作者提供替代性报酬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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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