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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物法研究
释义

《公物法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从剖析公物的概念出发,通过比较大陆法系的公物理论和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试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物产权理论,并在分析和探讨一些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公物法通则》(建议稿)。

书名:公物法研究

作者:肖泽晟

ISBN:9787503698712

类别:民法

页数:371页

定价:30.00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0-1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内容简介

本书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无论对中国的公物立法还是对道路、公园、河流、湖泊、海洋、文物等公物管理部门的执法都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肖泽晟,1969年生,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兼任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局法律顾问、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课题3项,主持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项目(“宪法学”)1项。在《政法论坛》、《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著有《宪法学一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独著)、《行政法学》(合著)、《宪法学》(副主编)、《行政许可研究》、《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副主编)等著作多部。

媒体评论

本书作为我国大陆第·部专门研究公物法理论的专著,可谓“十年磨一剑”,不仅丰富了我国行政行为理论,弥补了我国行政组织法理论在“行政的物的手段”研究上的卒白,而且对我国公物法理论研究的进·步深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松年

目录

引言:社会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分野

第一章 公物概述

一、公物的概念和范围

(一)公物的概念

(二)公物的范围

二、公物的分类

(一)行政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

(二)其他分类

三、公物的作用

第二章 公物的成立与消灭

一、作为公物的形体的设置

(一)作为公物的形体的来源

(二)作为公物的形体的设置方式

(三)作为公物的形体的设置程序

二、公物命名

(一)公物命名及其作用

(二)公物命名的要件与形式

(三)公物命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公物的冠名

三、公物命名的取消

(一)取消命名的主体

(二)取消命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公物法的理论基础

一、美国有关公园、河流、湖泊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

(一)公共信托理论的内涵

(二)公共信托理论的起源

(三)公共信托理论的发展

(四)公共信托理论的功能

二、公物理论与公共信托理论之比较

(一)概念分析框架不同

(二)理论的灵活性不同

(三)应用范围不同

(四)对公物多元用途冲突的处理态度不同

(五)宪法化的程度不同

(六)对跨区域资源管理的影响大小不同

(七)私人通过法院实现公共权利的可能性不同

三、公物上的公共地役权

(一)公共地役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公共地役权的功能

(三)公共地役权的设立

四、公物的二元产权结构:公共地役权与私法上的“剩余财产权”

第四章 公物的管理与利用

一、公物管理体制

(一)公物管理权与“剩余财产权”的分立

(二)公物管理权力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配

(三)公物管理权力的相对集中

(四)我国公物管理体制改革之路

二、公物管理中的对物行政行为

三、公物附近居民对公物的“增强”利用权

……

第五章 公物法的个案研究

第六章 未竟之课题

第七章 中国公物立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作为泽晟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授业老师,我很高兴看到泽晟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物法研究”已获批准结项以及相应的专著《公物法研究》即将付梓出版。记得1996年在给泽晟等几位研究生讲授行政法时,我就发现他勤奋好学,特别喜欢提问和讨论,并已表现出对公物问题的浓厚兴趣。泽晟毕业后提交全国行政法学会年会论文,主题也大多与公物有关。我国国有财产虽然众多,但我国《宪法》并未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将其区分为国有公物和国有私物(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别进行管理。目前我国规范国有财产管理的制度较多关注的是其收益用途,并普遍实行公物“有偿使用”的制度,而忽视对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和对管理者权力的必要限制,使得公民生存所需要的许多公共财产成为一些人牟利的工具。公物作为行政的物的手段,作为行政组织法和给付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事关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但因为公物问题跨越宪法、行政法与民法,历来颇多争议,再加上公物范围广泛,种类多样,研究起来存在诸多难度,因此,国内学界一直鲜有人去研究。泽晟耗费数年之功,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搜集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大量的个案,对公物的范围、公物命名的效果、公物使用关系的法律性质、公物上的财产权结构、公物利用的类型、公物附近居民的增强利用权、公物使用收费与许可的规范。

精彩书摘

(即废止命名)之前。正是在此期间,公物才具有特殊的二元产权结构以及不同于私法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

(一)公物命名及其作用

公物命名是指行政主体对私法上的财产作出开始公用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物的行为。①如果没有命名,就不存在所谓的公物,即使事实上存在供公众一般使用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公物命名行为具有创造性,它可以产生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确立了物的公用目的,并使物受到特别的公法利用规章的约束。公物命名的直接内容既不是公众对公物的一般使用,也不是公物附近居民的使用,而是作为公物的财产之使用目的。例如公路是作为交通目的之用,公厕是作为公众如厕之用。公物命名不仅确立了物的公用目的,而且使人们对物的使用必须遵循特别的公法利用规章的规定,如有关对物的使用是否收费、能否在公物上刊登广告、对某种特别利用是否要经过许可等规定。

二是确立了服务于公用目的的公共地役权或者公法财产支配权,并限制作为公物的财产的所有权。自行政主体对财产作出开始公用的意思表示行为开始,就在该财产上产生了一项服务于公用目的并用以限制和排挤该财产私法所有权的公共地役权或者公法支配权,而作为公物的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则只能在不损害公物的公共目的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财产加以使用。

三是确立了公物一般使用的范围。公物的公用方式是根据客观标准由命名加以限定的。如根据街道的使用方式,可以将街道区分为既可供车辆通行又可供行人通行的街道。

后记

人类社会所控制的财产多种多样。基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安排,不同财产上可能有着不同的权利内容,并可能由不同的权利主体所享有。例如,对于某些财产而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既可能由一个主体所享有,也可能由不同的主体分享,而对于另一些财产而言,可能只有占有和使用的部分权能存在,而禁止对其进行收益或处分。公物法之所以有别于一般财产法,关键就在于公物法为保障公物公共用途的实现对公物上的权利作出了一种特殊安排,即尽管公物的所有权名义上归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但其使用权则属于公众,而公物的收益和处分权则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由于公物类型多样,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将完全不同,因此,本书的结论实际上并非“结论”,而只是法律制度对公物上的财产权作出的一种可能安排。

本书的写作历经多年,到临近付梓出版时,才发现许多想说的问题并没有说透,颇感遗憾之至,但因学识和精力所限,只能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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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