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对象,指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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