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示催促程序 |
释义 |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公示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记名股票被盗、遗失、灭失,股东可依照民诉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第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第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公示催告程序具体规定(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人民法院确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 (4)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受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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