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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开权
释义

公开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是一项不被人注意的权利。与隐私权相比,公开权是公开私人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开的方式有许多种,撰写自传,出版写真集,公开日记,召开有关个人信息的发布会等等,都是行使公开权利的方式。

目的

公开的目的可能是引起公众的注意,也可能是为了谋利,还有可能是两种目的都有。西方的明星习惯将自己的个人隐私卖给媒体获取利润,个别影星甚至将自己的婚姻和性爱场面制成音像制品出售。如果这些行使公开权的行为不违反该国的法律,当然不应该受到指责。问题在于,如果公众人物将自己的私生活全部以商业合同的形式出售给某一家或几家媒体,是不是侵犯了其他媒体的采访权和公众普遍的知情权。关于这一点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正在争论中。

公开权的主体

公开权的客体主要是具有识别性的人格因素,如姓名和肖像,但不止这些,只要是自然人所独有的他人能将其与此人联系起来的因素都可成为公开权的客体,如声音也可以是这样的人格因素。

公开权的原始主体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能拥有公开权是一直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名人才享有公开权,而普通人只能享有隐私权。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名人所拥有的知名度大多是靠他们长期的努力奋斗与辛勤劳动才积累起来的,因而名人拥有收获其努力的报偿的权利,公开权强调的是名人的人格因素所带来的商业效益,因而公开权对于名人更有意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自然人都有公开权,这一观点为美国多数法院所主张,成为一种通说。该观点认为从被告对原告的商业利用中可推论出来原告的人格对于被告而言具有商业价值,否则被告不必对其进行商业利用。

美国的公开权

在美国,公开权是由州法律进行规定的,有些州没有规定公开权,而是以侵占或者虚伪陈述的理念来规制对名人的人格因素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在规定了公开权的州中有一部分州规定赋予继承人继承死者的公开权的权利,另一部分州则规定公开权只能在生前行使而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公开权。

在美国,现在有16个州明确将公开权规定在州法律中,加利福尼亚和纽约州也在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在1985年制定了《名人权利法案》,规定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后70年继承其公开权,而纽约州规定公开权是不能被继承的,只能是由死者在其生前行使。所以本案最为关键之处在于梦露去世的时候到底是纽约居民还是加利福尼亚居民,如果她被判定是纽约居民,那么任何公开权都会在1962年随着梦露的去世而消失殆尽,如果她是加利福尼亚(她的诞生地)居民,公开权可以保留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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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