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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安现役部队
释义

公安现役部队

这些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包括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其中,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局)。

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消防部队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

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警卫部队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处。

消防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三个警种之一,公安现役部队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公安消防部队也叫“武警消防部队”)受公安部直接领导、接受武警总部的军事训练指导。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公安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公安消防部队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公安部设消防局;各省、市、自治区设 武警消防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消防支队;县(市、旗)设消防大队下辖各中队,同时又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机构。

一、消防部队的特点

公安消防部队既不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又有别于公安民警,其主要特点是:

领导体制的双重性。公安消防部队不仅要接受部队上级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

部队建设的军事性。消防部队不是一般的地方机构,她平时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训练和教育,执行各项任务。

执勤任务的繁重性。军中有句俗话:“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消防部队则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部队以执勤为中心,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防火、灭火及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消防部队要求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必须按照规定着装,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秒。

部队居住的分散性。执勤目标和灭火对象的分散决定了消防部队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

社会联系的广泛性。消防部队接触社会面广,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各个部门都跟消防有关系。

执行法律的严肃性。消防部队同时也是一支执法的部队,履行着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权。依法治火,依法管火,是我国消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消防部队的任务

消防部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担负着部队驻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等保护地方经济建设、国家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

社会消防监督管理

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前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灭火和应急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第八十一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建筑坍塌事故;5、重大安全生产事故;6、空难事故;7、爆炸及恐怖事故;8、群众遇险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边防部队

公安边防部队

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三个警种之一,公安现役部队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公安边防部队也叫“武警边防部队”)受公安部直接领导、接受武警总部的军事训练指导。一般以驻在对外口岸的边防检查站,驻在边境的县边防大队(工作站)和边境乡、镇、街道的边防派出所形式出现(国内驻在机场、码头的边防检查站,海警部队和大队、检查站以上的公安边防部队机关不做讨论)。其工作范围涵盖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切职能,包括驻在地居民的户籍、治安管理,刑事案件管理,享有拘留权、侦查权、讯问权、传唤权、搜查权等。此外还享有边防部门的专有管理权,包括口岸出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出入境违法违禁物品查验,口岸所属边境线的武装巡查,保护界标、界碑等,以及管理、惩治涉及上述范畴内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如偷渡,携带毒品、违禁品,破坏边境标志、违反边境治安规定等)。

警卫部队

公安警卫部队

公安警卫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三个警种之一,公安现役部队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公安警卫部队

也叫“武警警卫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由公安部警卫局(公安部八局)、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警卫局(武警XX省/市警卫局)和市公安局/直辖市城区公安分局警卫处(武警XX市/区警卫处)组成,各级部队由上级部队和上级公安机关共同管理,比如省厅警卫局由部八局和省厅共同管理。

各级部队的具体任务不同,部八局负责“四副两高”的警卫工作,省厅警卫局和警卫处负责当地领.导.人和重要来宾的警卫工作。

要说明的是,虽然公安现役部队都挂着武警的牌子,但实际上他们只是使用武警编制、接受武警在军事和政治等方面的工作指导而已,两者之间是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

公安现役院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公安海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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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