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安文书 |
释义 | 公安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程序制作并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和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是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作者公安文书的作者是公安机关,指公安民警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代表公安机关制作文书。有些文书的作者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但他们所制作的文书是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的文种格式和法律程序形成的,也属于公安文书范畴。 公安文书的分类二:公安文书的分类 公安文书由通用文书和公安法律文书两大类组成。 通用文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组织共同使用的文书,它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性公文和事务文书。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制作、使用这类文书。 公安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肩负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任务。在这一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文书,称为公安刑事公安文书的性质 文书产生并应用于社会实践,其本质属性是工具性,即文书是人们处理实际事务的工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组织依靠文书处理事务、内外通联。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社会治安管理者,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公安文书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公安文书的特点三:公安文书的特点 所谓特点,是指人或事物的独特之处,是区别人与人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本质属性。与私人文书、其他行业文书等相比较,公安文书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学科的综合性 公安文书以语言为信息载体,以篇章制作和运用为单位,要求逻辑严密、语言得体、程式合范。公安文书课必须综合运用语言文字学、修辞学、写作学和逻辑学等学科的最新成果与方法对公安文书进行研究、阐释,以揭示其内在规律,总结制作规程,提高制作能力。此外,作为一门随着现代警察管理科学和警务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公安文书学课程还要吸取和运用公安学科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例如,制作刑事法律文书必须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讯问笔录”是制作频率非常高又貌似简单的文书,但如果不懂预审学、心理学、证据学等知识,则可能无法胜任。 (二)功能的应用性 文书为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实际事物而产生,具有强烈的应用性。公安文书也是如此。一方面,它产生于行政管理、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是推进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离开公安工作,公安文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公安文书课程的开设、教学、内容的设置必须紧紧围绕公安工作的需要,提高学生实际制作公安文书的能力,为公安工作服务。 (三)内容的政策性与法律性 公文产生并应用于公务活动,是公务活动的载体,公安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产生与开展必然要遵循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而公安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依法办案的工具,因此,公安文书的内容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 (四)效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其文书内容必须体现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书运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文书的内容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之产生行政约束力或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因此,公安行政公文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刑事司法文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五)结构的程式化 程式是指文书的制作、运转应遵循的固定或约定俗成的程序。 公安文书的程式化是指公安文书中的多数文种具有特定的体式和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使用的行政公文的格式须按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予以规范;事务文书和规范性公文的制作,按约定俗成的程式进行;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行政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进行制作。这种程式化是公安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明显特点。 (六)语言的庄重、准确、洗练、质朴 公安文书的语言具有公文语体的特点,在风格上表现为庄重、准确、洗练和质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庄重,即文书用语端庄郑重,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以避免使用方言土语为原则,与含蓄、风趣、形象、幽默、生动的文学语言有明显的区别;准确,是指语言表意精准,符合事实,解释统一,凡属推测、估计、想象的文字都不能使用;洗练,即用语简洁,用尽量少的文字准确无误地表情达意,切忌冗长、枝蔓和模棱两可;质朴,即文书用语应朴实无华、明白晓畅,不能用渲染、夸张、比拟等积极修辞方法。 公安文书的作用四:公安文书的作用 公安文书是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工作、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工具,其根本作用在于保障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指挥和交流的作用 公安文书的指挥和交流作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中起着上传下达、横向交流的作用。公安机关肩负依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任以及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都必须在严密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上级对下级的指挥与领导、同级兄弟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均需依靠公安文书的运行。这也是公安文书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所在。 (二)记载与固定的作用 公安文书的记载与固定作用,是指它记载着公安机关处理公务活动的目的、经过和结果,并以文字的形式予以固定,以便日后有据可查。公安行政公文记载并固定了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工作;公安法律文书则记载和固定了案件的由来、经过和结果以及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 (三)凭据和史料的作用 公安文书的凭据和史料作用,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文书是决策、执行和认定、评价的凭据。随着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推进,文书的凭据和史料的作用将越显重要。尤其是公安法律文书忠实记载了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的全部办理过程,且前一阶段为后一阶段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文字凭据。 公安文书也是公安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检验办案质量的可靠依据与真实史料,如果遇有申诉或歧义即可通过对案卷的复查,作出判断,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尊严。 (四)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公安文书的宣传和教育作用,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文书内容体现了公安机关的意图,是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具体问题或案件上的运用,具有宣传教育作用。它以鲜活的案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和教育,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公安文书学习要领五:公安文书学习要领 公安文书的制作不是随意的,它既有作者个人的因素,也有公安文书自身的要求,还有撰制的一般方法,只有三者和谐统一,才能制作和运用好公安文书。 一、作者的个人因素 写作是客观情况经作者思考后的文字反映,学习公安文书的制作技能,首先应了解公安文书的写作理论与具体的文本要求,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法律知识和公安工作水平;然后积极撰制文书。 (一)认真学习公安文书的写作理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公安文书的制作来说,这个“器”即为公安文书的写作理论。写作理论是对公安文书写作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对公安文书写作规律的认识,因此,它是公安文书制作的武器。在具体学习过程中,应对公安文书的具体概念、基本理论和不同文种的差异或特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指导写作实践,发挥其对写作的指导作用,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强政策、法律的学习,积极参加公安实践 公安文书写作是公安工作的需要,它产生和服务于公安实践。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始终,公安文书既然是公安工作的体现,作者如果不熟悉、不掌握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难于胜任制作公安文书这一工作的;公安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很强,不了解公安工作的具体情况,不熟悉要陈述的客体,就很难胜任公安文书制作这一工作。因此,学习公安文书制作,应深入公安一线,加强公安实践,在实践中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公安工作的各学科知识予以融会贯通,丰富作者自身素质,做好公安文书的制作准备。 (三)积极撰制公安文书,提高写作技能 文书写作是作者思想政治、政策法律水平和道德品质、文化修养、写作能力的综合表现,但这些要素是在写作实践中获得与提高的,特别是写作能力,它只能通过写作实践才能提高。清人唐彪《文章惟多做始能精熟》中说:“多读乃藉人之功夫,多做乃实求己功夫,其益相去远矣。”因此,学习公安文书写作,除认真学习写作理论、深入参加公安工作实践外,还须多读多写,亲自撰制公安文书,提高自己的写作技能。 公安文书的制作要求六、公安文书的制作要求 制作高质量的公安文书,是作者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公安业务水平和文字驾驭水平的综合反映。因此,作者应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秉持认真的态度,掌握基本的写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熟悉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 公安文书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要求作者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公文、事务文书只有体现党和政府、上级机关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文书才能在工作中发挥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作用;公安法律文书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发挥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熟悉和掌握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是公安文书制作者的第一要务,唯其如此,才能制作好公安文书。 (二)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 实事求是是我们完成各项工作所要秉持的精神,在制作公安文书时更是应该持有一种落到实处的态度。在公安工作中,事实是处理各种情况的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工作遵循的原则,公安文书的制作体现了这一原则。作为公安文书制作的学习者,应遵循这一原则,并内化为自身的专业素质。 (三)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公安文书的内容要完整。行政公文的制作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列文种的格式要求对所有事项和要素应具体、明确、完整地予以写明,确保内容完备;法律文书要根据文种和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选择材料、组织文字,使文书的内容达到齐备。 公安文书属于程式化文书。规定格式是公安文书的外在形式,也是其重要的构成要素。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都由公安部依法制定并下发,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往往关系到法律活动的程序是否正确合法,关系到文书是否发挥正常的法律效力,因此,对格式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叙事明晰,论理透彻 事实是公安文书制作时陈述的重点。事件的叙述要清楚明了,重点突出。为此,事实的叙述常采用自然顺序法,即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自然顺序推进,但对复杂的事件叙述,可采用综合归纳法或纵横交错法等叙述事实。叙述清楚事件的基本要素是做到叙事明晰的抓手,虽然不同文种对事件叙述要素有所差异,但其基本要素是大体相同的,包含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事件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相关的证据等,这些基本要素应根据文种要求予以选择;此外,还要写清事件的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 理由在公安文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对事件性质、责任的认定和结论的推导。说理透彻、充分是制作公安文书的必然要求。论理透彻,就是在文书制作时要做到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理由与事实证据和处理结果相一致,增强文书的说服力、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雷厉风行,提高效率 公安工作的时效性很强,不论是行政公文、事务文书或法律文书,从文书的制作到成文和使用,均十分强调文书的时间性,尤其是法律文书具有非常严格的时间要求,不得延误。因此,学习公安文书制作要有时间观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书制作,养成自己严谨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法律文书;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又承担着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责,在这一活动中制作的文书,称为公安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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