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
释义 | 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购买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客户出售的住房(含商业用房,下同),俗称“转按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贷款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4)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5)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0年(商业用房最长为1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借款人与住房转让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转让住房的共有人未在交易合同、协议上签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4)住房转让人的原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住房转让人); (5)转让住房的权属证明文件;未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的,需提供住房转让人的原购房合同复印件; (6)如转让住房为原借款的抵押物,且个人住房转让贷款的贷款行与原借款的贷款行不一致的,则应出具原借款行同意该房产出售的书面证明; (7)转让住房为期房或转让住房为现房但未办妥抵押登记,尚处于开发商或担保机构担保阶段的,须向贷款行提供开发商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为该房产项下的新的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书文件; (8)借款人以所购转让住房抵押,且转让住房为现房并作为原借款抵押物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在转让住房未办妥过户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前,需提供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贷款担保方式作为阶段性担保,至住房转让人将转让住房所有权转移到借款人名下,借款人取得住房权属证明,并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为止。如果转让贷款的贷款行与原贷款行为同一经办行,借款人可不提供其他阶段性担保,但借款人、住房转让人必须向贷款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原借款抵押登记注销、房产过户、新贷款抵押登记必须由住房转让人、借款人和贷款行经办人员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 (9)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10)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11)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12)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同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具体办理标准以中国建设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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