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简介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任务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主要职责(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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