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 |
释义 | 《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于1979年4月25日由卫生部制定并印发实施。《细则》分体检标准、执行细则2部分。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1979-4-25 执行日期:1979-4-25 一、体检标准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3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2级(肺动脉区杂音达到3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2级应作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20次之间,属非病理性。 2.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管有无症状属于不合格)。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验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下列情况可以录取: (1)原发综合症、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经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慢性纤维性空洞型肺结核已治愈,经两年观察无变化者。 (3)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4)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可录取。 5.患支气管扩张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化工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已愈合者、十二指肠溃疡一年内无出血史,目前无症状可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者可录取。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二年可录取。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经治愈后达二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可以录取。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严重的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一般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肺不张者不能录取。切除一肺叶手术后一年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它主要脏器(如心血管、肝、肾等)有过较大手术史术后一年功能恢复良好,除体育、野外作业、海运各专业外可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不能录取(已治愈者除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治愈者可录取,黄癣治愈者除外交、外贸、文艺专业外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者可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专业不能录取(如化工、化学专业等)。 20.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手术治疗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每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可以录取)。先天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每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者(双眼视力低于0.7者)不能录取。 22.听力丧失者(全聋者)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8者不能录取(包括一目失明,另一眼矫正后视力不足0.8者)。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严重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决定。 注:标准第1条及第16条“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史”,可掌握为“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先天性疾病在10岁前已手术治愈,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好者,可考虑录取一般专业。但不能录取下列专业,如: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林科的森林采伐、运输机械等专业,体育专业。 二、执行细则根据各专业(系科)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专业(系科): 甲、内科疾病 (1)原发型肺结核以及局限于肺尖部的小块浸润型肺结核已达稳定期观察一年无变化者,除艺术类音乐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外,可录取其它一切专业。其余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符合标准第四条者,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海运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各专业,农科的工业捕鱼、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新闻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 (2)凡有肝炎、肾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专业(系科)范围同第一条。 (3)血压: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系科)范围同内科疾病第一条外,还应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压力加工、铸造、轧钢工艺和民用建筑专业。 乙、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测绘、制图、建筑、海洋、公路、内河运输类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专业,文科的考古、新闻专业,农科各专业(水产加工、水产养殖专业除外),林科各专业(城市及居民区绿化、木材机械加工专业除外),体育各专业,艺术类(民乐、管弦乐、作曲、钢琴等专业除外),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除艺术类的表演专业、体育各专业外可录取一切专业。 (2)重度平跖足(平脚板)不能录取的专业(系科)范围同外科疾病第一条。轻度平跖足除艺术类的表演、舞蹈专业外可录取其他一切专业。 (3)一足跛:严重者不能录取(两下肢不等长超过3公分,或肌肉萎缩肌力在3级以下,或马蹄足等),轻度跛行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冶金、土木建筑工程(土建经济与组织专业除外)、海洋、内河运输各专业,农科的工业捕鱼、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外交,外贸,体育各专业,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表演各专业。 丙、眼科疾病 (1)色盲(包括色弱),可以录取工科的机械类(如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建筑机械、纺织机械等),理科的数学、力学及理工科不要求辨色力的其他专业,艺术类及文科不要求辨色力的专业。 (2)每眼裸眼视力低于1.2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船舶驾驶专业,农科的工业捕鱼专业。 (3)每眼裸眼视力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械,船舶机械专业。 (4)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8者,不能录取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等各专业。 (5)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5者,不能录取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桥梁等各专业。 (6)每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低于0.6,或一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0.8以上而另一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低于0.3者;或深度近视每眼均大于800度者,或两眼矫正视力之差超过400度者,不能录取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农科、林科、医科(但口腔科专业矫正后一眼视力不能低于0.8,另一眼视力不能低于0.6)、体育、艺术类各专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耳轻度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一耳重听或全聋或在距离2公尺内,对一般讲话尚能听清者(不能戴助听器),不能录取工科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运输、通讯、建筑、特种工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气器材制造类中属于无线电、有线电方面的各专业,医药科、理科的动物学、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舞蹈以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2)嗅觉失常:不能录取工科的化工,食品类各专业,理科的化学、生物化学、放射化学、分子生物学各专业,农科的果树、水产加工专业,林科的化学工艺专业,医科各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运输、通讯类各专业,外语各专业,外交、外贸各专业,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管乐各专业及师范各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斜眼、对眼、唇裂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不能录取在外交、外贸、海洋运输管理、海洋运输业务、海洋运输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设备等专业,艺术类及师范各专业。斜眼、对眼不能录取医疗各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设备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表演专业。 (2)男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不能录取师范院校。 (3)男性考生体重在50公斤以下,女性考生体重在45公斤以下者不能录取体育各专业。 注:录取后体检复查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体检要求: 体检必须在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医院进行。 (1)心脏听诊:心脏杂音按六级划分,心脏杂音响度虽不超过标准第一条规定,但杂音粗糙、传导、时限较长时应结合其他检查,确能排除病理性杂音,再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5次以上应作心电图检查。 (3)体检表填写、记载,应明确、肯定。如:书写收缩期杂音时应按2、3、4……级明确记录,是2级即写2级,是3级即写3级,如不能明确判断应反复听诊或会诊后确定,不要记载为2至3级以免新生录取时发生争论。 (4)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15分钟后再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如仍不正常,主检医师再测一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可延长时间(15分至30分),适当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5)测心率方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脾同时大者如果有条件应做超声波证实)、肝右肋缘下2cm以内或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病等病史,而脾在肋下1cm以内者,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目:TTT、GPT(各地可根据肝炎流行情况加做其它项目)。 (7)患迁延性肝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二年内的肝功能化验单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8)凡有肾炎史或血压140/86~90或收缩压140~150毫米汞柱应做尿化验。 (9)患过急性肾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近两年内的化验单做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10)辨色力检查统一用俞自平色盲本。 (11)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视力表,视力减退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6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 (12)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5米听到为正常,4米为轻度,3米为中度,2米为重度。 (13)嗅觉:用醋、酒精、汽油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两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间患有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查)。注:如果没有酒精、汽油可改用白酒、煤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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