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
释义 |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新专业目录的颁布,专业设置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尽快形成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教育部对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了必要的修订。 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的现状((一)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 (二)专业设置滞后性 (三)专业设置雷同 (四)专业设置模式过于“刚性”)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五章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六章 设置评议机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的现状1949 年,中国大学引进了前苏联的专业教育模式,我国高校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教育。此后,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一直进行着调整和改革。目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脱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的一个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结构与经济发展及其变化很不协调,按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动调整专业设置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专业设置划分过细,适应市场能力较差。而造成专业设置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的不足使得高校即使愿意主动调整优化本科专业设置,也难以发挥自身的优势。 第二,相对于市场机制调节的即时性,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具有周期长、见效慢等特点。市场调节和人才培养规律之间的矛盾使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产生很大差距。 第三,高校盲目地以就业率高低设置专业,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导致专业设置与实际需要脱节。他们对就业率能否准确反映社会需求?高校能否片面根据社会需求来设置专业?学校不断根据市场调整专业,市场是否买账等问题都提出了质疑。 (二)专业设置滞后性高校专业设置不适应市场需求主要表现在高校专业设置的滞后性,即高校一方面设置了市场需求不足的专业——夕阳专业,另一方面又缺乏市场需求旺盛的专业——朝阳专业。并从教育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的视角对我国专业设置滞后于市场的原因进行了多元分析。 从教育学的视角看,是对人文教育的误解,从管理学视角,是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的不足,从经济学的视角,是专业调整的巨大成本造成了高校专业设置的滞后。 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指出是路径依赖和高校即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导致高校一直无法调整和减少市场需求日益冷淡的“夕阳”专业。 (三)专业设置雷同专业设置雷同可以说是专业的学校布局问题,即在全国或在某个地区内,各专业在不同高校的设立分布抑制了专业资源发挥最大效益,超过了社会发展的“度”的状况。 专业设置雷同主要表现为专业点多,设置相同专业的学校多,专业人才培养规模过大。 专业设置的雷同使得部分专业培养人才过剩,且代替性很强,直接导致了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矛盾。 同时,还使得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造成教育的无效供给。 造成专业设置雷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各高校盲目追求学科专业设置的“大”而“全”,办综合性大学;其二,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后,审批不严;其三,高校归属条块分割的遗风;其四,高校盲目适应市场。 (四)专业设置模式过于“刚性”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的“刚性”很强。具体表现在:从设置口径看,分专业时所规定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及业务范围的覆盖面较窄。 从设置时间看,学生往往是一进校门就定专业,毫无进行专业选择的准备时间。 从设置空间看,学生的专业确定之后,则基本没有游移的空间和更改的可能。 优化我国高校专业设置针对当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分析,从政府和学校两个主体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政 府1.权力划分 我国高校一直根据统一的专业目录和要求申报专业,按照统一的名称设置专业,并按统一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开设课程和教学,制约了高校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且不利于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专业办学特色。因此,改变专业设置由教育部统一审批的制度,逐步将专业设置权下放给学校,让高校自主依法进行专业设置,提高本科专业设置的市场灵敏性和社会适应性。 专业权力下放到地方后,由于审批不严,极易造成专业设置雷同。因此,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专业设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各专业的审批数量。 2.政府宏观调控 在政府的调控模式上,根据不同类型和层次的专业采取差别调控政策,如对基础学科专业采取保护政策,对应用专业采取放开政策。另外,政府的宏观调控要与高校的自我调整主动相结合,结合的方式即为政府的有限控制和高校的有限自治。 在调控内容上从规制性调控向保障性调控转变,所谓规制性调控是指政府的调控是事无巨细的,而保障性调控是指政府实施目标管理,为高等教育整体社会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 (二)高 校1.专业设置的依据 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主张专业和课程的设置要依据社会职业及其需要;以学科为本位的价值观主张专业 和课程设置的价值在于知识的传承与创新、学术的探索与研究、学科的推进与发展,以人为本位的 价值观要求还原教育的本体价值,高校“教学自由”、“学习自由”,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愿望自由选择专业、改变专业。 在当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现状过多的偏向以学科为本位的情况下, 该适当的向社会需求本位倾斜,根据社会的需求,市场反馈的信息来重新审视和考虑高校的专业设置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专业的调整应更多地从学生本位出发,立足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2.专业设置原则 包镕从学校层面出发,提出了优化专业设置的四个原则: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原则;突出特色、注重内涵建设的重点发展原则;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规模兼顾效益的和谐发展原则。 高校的专业设置还应符合科学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即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并结合学校实际,根据自身条件出发设置适合专业。 3.人才培养模式问题。 我国高校“专才型”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渐暴露出弊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必须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的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关系可概括为专业——学科——课程的生成路线,也就是说学生先选定专业,然后在专业范围内学习既定的学科,一旦专业选定了,所学的学科也就定了,很难再有改变的机会。相对于美国课程在先专业在后的模式给学生修业制度带来的灵活性和自由选择的空间,我国的这种先有专业后有课程的模式极不利于学生的自由发展。因此,建议打破以专业圈定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尝试以学科形成专业。 4.课程建设问题。 对于高校来说,课程是专业的细胞,专业教育通过课程来实现,课程是专业内涵建设的抓手。学校应充分认识课程改革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课程的整合、重组,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通过优化课程体系,促进专业内涵建设。 “淡化专业,强化课程”是从根本上解决学科专业及其人才培养的周期滞后性与人才市场需要迅变性矛盾的方法与出路。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 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设置权限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章 设置程序第十七条 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章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第二十一条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六章 设置评议机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