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于设立高等审判厅外,又陆续设立高等检察厅,以执行检察职权。置检察长、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等。民国沿置,惟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民国党政府时期,合审、检二厅为法院,高等检察厅改为高等法院的检察处,检察长改为首席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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