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感化院 |
释义 | 感化院也称少年感化院、少年教养所、少年拘留所(youth detention center),我国称为少年管教所。是很多国家犯罪或违反法律的未成年服徒刑或接受强制管教辅导的场所。对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实施矫正教育的设施。主要是对被收容者施以职业训练和思想矫正。通过说法,讲解去纠正思想和行为的错误,从而达到感化。 名称因地而异许多国家建立了感化院,但名称、收容对象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英国的博斯特感化院收容15~21岁犯有应受监禁处罚之罪的青少年,以矫正 、训练青少年,鼓励青少年的主动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为主要内容。收容期限不定期,最短6个月,最长2年(见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 管理制度少年感化所,也称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 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以内,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小学中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的管理比常规学校严格,学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为2年。 1999年以前,进入工读学校多为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强制实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学校和公安局三方均同意后方可实行。 相关法律中国大陆年满14岁不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的犯人因不满16岁而不被刑事处罚,但由政府强制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 期限为1-3年。收容的少年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从事轻微体力劳动。 中国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于12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 第52条 对于少年之交付安置辅导及施以感化教育时,由少年法院依其行为性质、身心状况、学业程度及其它必要事项,分类交付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或感化教育机构执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导。感化教育机构之组织及其教育之实施,以法律定之。 第53条 保护管束与感化教育之执行,其期间均不得逾三年。 法律规律对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实施矫正教育的设施。主要是对被收容者施以职业训练和思想矫正。许多国家建立了感化院,但名称、收容对象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英国的博斯特感化院收容15~21岁犯有应受监禁处罚之罪的青少年,以矫正 、训练青少年,鼓励青少年的主动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为主要内容。收容期限不定期,最短6个月,最长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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