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审计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甘肃省审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2.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本省有关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审计工作指南、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订本省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市州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财政投资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省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州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州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州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参与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审计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密、信访、宣传、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全省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 承担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的起草工作;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审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承担审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检查审计质量。 (三)内部审计监督处。 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组织内部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交流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组织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的专项调查。
(四)社会审计核查处。 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有关审计业务质量;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交流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开展业务情况的专项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
拟订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核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报告,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承担省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承担省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承担省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财政审计处。 承担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行政事业审计处。 承担省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处。
承担省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省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承担中央、省级投资和以中央、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金融审计处。 承担本省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按审计署授权审计省内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企业审计处。 承担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省本级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其他单位、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外资运用审计处。 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捐赠、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授权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七)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4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分工。按照省属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权限,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审计厅进行审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审计。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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