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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厅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解除与厅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2.全省交通行业职工培训交有关院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三)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省交通厅的职责。

2.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的职责

1.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

2.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航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及高等级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省道路、水路、民航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及农村客货运输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组织重点物资运输和救灾、节日运输等紧急客货运输。

(四)负责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拟订公路、水路、民航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定额、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公路、水路、民航施工企业资质资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路、民航等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含初步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负责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及航道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对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阻断交通的紧急抢修;参与以工代赈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查实施工作及交通扶贫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国有资本、资产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车辆通行费等非税收入的稽征、上缴和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行业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融资工作,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拟订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

(八)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国防交通保障和民用运力动员、科技管理、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涉外工作,开展智力引进工作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务督查、提案办理、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重大政策研究和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工作;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管理公路路政、运政、水运和海事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编制全省公路、水路综合运输体系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会同与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航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燃油税转移支出初始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信息引导和交通扶贫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农村公路网的规划工作。

(四)财务资产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国有资本、资产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建设筹融资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公路车辆通行费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厅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及资金使用的审查报批;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本、国有资产及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五)人事劳资处。

管理厅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聘、人才交流、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外事、社团管理及交通系统的智力引进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六)建设管理处。

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定额、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和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协调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组织或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七)综合运输处(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协调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参与拟订综合运输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并协调交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业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引导;负责全省道路、水路、民航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城市交通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航道、民航机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及重要国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指导高等级公路运营。

(八)安全监督处。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监督管理及民航机场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九)科技处。

指导和管理交通科技工作,拟定行业科技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交通科技项目及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综合规划与管理及情报、标准、计量、环保、能源、节能减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审计处。

拟定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厅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拟定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办法和制度;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二)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拟订全省国防交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保障计划,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指导有关行业编制交通重点目标保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军事需求;组织国防交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可行性研究,并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交竣工验收;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训练管理,实施应急交通保障;负责民用运力潜力调查和动员征用,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管理和调用。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交通工会事业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的分工: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对全省民航业进行行业管理、以工代赈扶贫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实施管理职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交通行业以上职责的组织实施。二是在全省民航建设和行业管理方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民航发展专项规划,衔接国家相关部委争取国家铁路民航项目支持,组织协调铁路民航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管理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农村公路和运输站场建设资金及养护费、客货附加费、通行费支出管理的职责分工:农村公路和运输站场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养护费、客货附加费、通行费支出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资金支出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拨付。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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