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概括故意 |
释义 | 简介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 表现概括故意认识内容的不确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个体不明确,例如,某人在闹市区向人群中投掷炸弹,虽知一定会有人伤亡,但究竟是死亡还是伤害,行为人无法确定;二是危害范围不明确,例如,上述情况下,炸弹爆炸将死伤多少人,行为人缺少明确的认识;三是侵害对象不明确,炸弹爆炸到底是炸死某甲,还是炸死某乙,行为人同样没有明确的认识。 可见,“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实践中,某些犯罪的故意便是由概括故意构成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尽管其认识是概括的,尚不具体,一样成立犯罪故意。或许可以这样说,概括故意恰恰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可见,概括故意同样表明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心理实际,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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