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傅秉常 |
释义 | 傅秉常生于1896年,早年随伍廷芳步入政坛,是民国前期著名的外交官员。他在外交部工作时,曾辅佐伍廷芳参加巴黎和会,还参与过民法和海商法的修订、撰写过宪法草案。作为外交家,傅秉常交游甚广,经历曲折,见识丰富。 人物介绍傅秉常(1896-1965)原名褧裳,广东南海人。早年就读于香港育才书院和圣士提反男中学,继入香港大学学习工程。 生平履历1916年12月毕业,旋在圣士提反男中学任教。 1918年任广州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科长,后赴沪,任职于上海沪杭铁路局。 1919年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处秘书。 1920年任广东军政府财政部及外交部驻港代表;11月任海南岛琼海关监督。 1925年7月,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兼财政部粤海关监督;6月兼广州大本营外交秘书。 1927年9月,任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署长,10月任外交部参事。 1928年10月,任国民政府首届立法院立法委员,兼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立法起草委员会召集委员。 1929年2月,任驻比利时公使。 1931年1月,获香港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1932年1月,任国民政府外交部政务次长。同年任西南政务委员会委员。 1933年起回任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民法委员会召集委员。 1935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 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务次长;8月派为当年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长。 1943年1月,任驻苏联大使。 1945年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 1946年7月,以中国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会议。 1948年5月,担任中华民国驻苏联大使,期间照会苏联外交部,声明“唐努乌梁海是永远属于中国的神圣的领土”。 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长,未到职;4月由莫斯科返国,取道香港,定居法国。 1957年5月,自巴黎去台北,旋受聘为“国策顾问”。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 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7月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1965年7月29日病逝于台北。终年69岁。 个人著作曾编《最新六法全书》并遗有《一九四九年日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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