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傅冰寒 |
释义 | 傅冰寒傅冰寒,女,在上海新客站地区有“大美女”之称。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11日被闸北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贩卖毒品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刑,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傅冰寒-犯罪事件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傅冰寒的丈夫藏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数十名外地来沪无业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以贩卖海洛因为生。在铁路上海站地区的长安西路一带,该团伙成员站班零包贩卖毒品,傅冰寒则将包好的毒品送至贩卖站点,然后收取贩毒所得。 傅冰寒在该团伙内曾负责保管团伙贩毒所得、收取团伙成员站班零包贩卖毒品的所得款,为该团伙打包分包毒品,发放工资和节日红包。 2004年12月,傅冰寒与她人途经天目西路恒丰路天桥时,与发小广告人员发生争执,傅冰寒指使他人将对方砍伤倒地,同时还将途经劝架的二人砍伤。 经网上追捕,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18日在南京市抓获了傅冰寒。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冰寒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纠集团伙成员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2009年6月12日闸北区法院对其作出以下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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