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协是福州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中共福州市委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园地,促进学科发展与知识创新。
(二)按照国家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具体拟定和实施市科协系统科普工作计划;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推广先进技术;指导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科普工作队伍的建设工作。
(三)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科技工作者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四)表彰、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开展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任务。
(六)广泛联络海内外科技界人士,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科技界及海外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间交往和联系。
(七)负责对所主管的有关学会、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对县(市)区科协及基层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市科协机关日常工作事务和有关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
2、负责拟定市科协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公文处理、秘书、机要、保密、文书、信息、档案管理、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机关房产管理等工作。
5、负责市科协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
6、进行调查研究,对科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有关重要文件、报告和讲话的起草。
8、负责市科协的宣传工作。
9、负责编制下达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10、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11、负责与市政府经济、计划、财政和部门的对口业务联系工作。
1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对市科协有关经济、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3、负责科协系统综合业务统计。
1、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对市科协所主管的市级学会、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综合性重点学术交流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学会的学术活动。
3、负责有关学会学术类期刊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1、负责拟定市科协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总结、推广面向社会开展科普工作的经验,并提出加强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4、指导科协系统科协系统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科普队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5、参与有关法规的拟定工作。
1、负责拟定市科协实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的联络工作。
2、指导全市科协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
3、开展科技成果和项目信息交流、推广应用工作。
4、负责市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的管理。
5、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科技界及海外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间交往和联系。
6、指导县(市)区科协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对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7、实施“金桥工程”,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组织在和榕籍院士、专家建言献策。
2、组织表彰科技工作者。
3、负责综合、协调科技工作者之家规划建设工作。
4、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党群和精神文明工作,规划、协调和指导科协系统专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福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建议和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市)区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事业科协)组成。
第四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贯彻、宣传《科学技术普及法》,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提供建议。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政府科学政策、法规制定和政府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生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先进单位、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技术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认证、资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
第十二条 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别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条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 审议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 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企事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领导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驻会主席若干人组成领导班子,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 承认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三、 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 不与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 能独立开展国内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书刊;
六、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济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接受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并完成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市级学会申请退出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直至除名等处罚。
第四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科协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依据《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村(居)科普工作小组(站)及社区科普工作站等组织工作。
第五章 企事业科协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科协是企事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经营管理工作者和在技术上有具有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组成的群众团体。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事业科协是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企事业科协受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选举代表参加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大会或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企事业科协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由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收入;
六、 其它收入。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福州市科协。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徽参照中国科协会徽。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为“FU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FZAST。
第五十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一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