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审计厅 |
释义 | 情况简介1982年9月,福建省在省财政厅成立省审计机关筹备组,经过一年多筹备,于1984年3月正式成立福建省审计局,1994年11月更名为福建省审计厅。24年来,福建省审计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建成了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的审计干部队伍;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审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不断加强业务建设,审计监督在服务福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止2008年上半年,福建省审计厅机关综合处室5个,业务处室19个,行政事业单位4个,社团组织2个;全厅工作人员227人,其中厅机关公务员155人,事业单位52人,工勤人员20人;研究生和硕士以上学历12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70%;高级专业职称以上人员占 26.4%,中级专业职称以上人员占67.4%。处级以上人员占38.8%。离退休干部职工48人。省审计厅按照“海西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服务大局、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审计队伍。 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闽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闽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与设区市政府共同领导设区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设区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二)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订厅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审计经费和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特约审计员业务活动的安排与协调工作。 (二)法规处 承担有关审计方面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负责全省审计信息工作,办理审计宣传、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负责审计业务协调和审计事项整改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五)计算机审计处 组织计算机审计和计算机审计示范工作;为各审计业务处提供计算机审计技术支持和保障;组织审计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六)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设区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省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党群组织、社会团体和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新闻、出版、广电集团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经贸审计处(中央属单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及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闽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外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对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的各项资金;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协管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厅长1 名、副厅长3 名、总审计师(副厅级)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和派出审计处处长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派出审计处副处长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3名)。 其他事项(一)省审计厅设立8个派出审计处(经济执法审计处、教育审计处、卫生社保审计处、政法审计处、机关事务审计处、建设审计处、农林水审计处、科文体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审计厅的统一安排,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含所属单位)的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开展对所属部门、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派出审计处人员编制列入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处级领导职数列入省审计厅处级领导职数。 (二)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当地党委为主的体制。设区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设区市党委加强对设区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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