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徐殿臣 |
释义 | 徐殿臣(?~1958),原名徐邦禄,字殿臣,今安徽固镇石湖区后马场乡徐祠村前马场圩子人。 清光绪年间生于破落地主家庭,18岁考入河北保定军官学校。 民国初年,任国民革命军柏文蔚部副团长。讨伐袁世凯失利后回乡,先任灵璧县第三区团防局长,1年后又被新任县长慕名委以警备大队长。时灵北一带灾荒严重,“土匪”蜂起,徐殿臣率部前往清剿,刚到尹集就根据密报抓获两名衣衫褴褛、面黄饥瘦的“土匪”。亲自审问后,他方知所谓土匪乃是为了活命而抢劫富户粮食的灾民,便于次日释放了他们。为此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富户们的强烈反对,并纷纷控告。徐殿臣挺身而出,向县长直陈原委,并要求开仓放粮救济灾民,以弭“匪患”;但无济于事,遂愤然辞职。 民国31年(1942)初,中共抗日民主政权泗五灵凤县县长徐崇富委派化名徐家生的苏振生(后叛变)前往徐家,建立马场地下联络站。6月,徐殿臣应邀参加苏皖边区人民代表大会。为方便地下联络工作的开展,他以同族的身份请伪区长徐荫堂的四弟协助,到固镇开办新成贸易公司。在与边区秘密开展商业贸易的过程中,他把许多急需的军用物品送到新四军手中。 1951年土地改革时,徐殿臣因在划为地主分子前夕出卖农具,又因在民国26年(1937)以封建族规制造了一起人命案,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徒刑。不久,因其年逾70,行动不便,被提前释放回家,由地方管制。 1988年,我县人民法院根据其遗属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并念其在建国前为革命做过有益工作,遂撤销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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